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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1日,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正式建立。在区域经济合作成为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主要趋势的大背景下,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已经成为推动中国和东盟国家经贸往来,增进双方政治互信的主要支柱。建立自由贸易区的主要目的在于促进贸易自由化,但是为了维护本国的产业安全一国又不得不允许各国采取贸易救济措施。这样一来,如何在贸易自由化与贸易保护之间找到平衡点就显得尤为重要。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贸易救济法律制度就是力求找到这样一个平衡点。因此,贸易救济法律制度就成为了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把贸易救济的研究范围限制在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内,首先从宏观上把握相关法律规定,然后再对具体的制度进行论证。通过研究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发展历史与现实状况,找出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贸易救济法律制度的个性规定,在纵向上与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救济法律制度进行比较,在横向上与北美自由贸易区贸易救济法律制度进行比较。通过比较找出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贸易救济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完善建议。 本文除引言外共分为四章。第一章对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贸易救济法律制度的个性规定进行介绍。根据法律条文介绍反倾销法律制度、反补贴法律制度和保障措施法律制度。第二章从纵向角度,对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贸易救济法律制度与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救济法律制度进行比较。通过比较得出以下结论:第一,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贸易救济法律制度规定了不少个性规定。其次,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贸易救济法律制度还存在着不少问题。第三章从横向角度,对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贸易救济法律制度与北美自由贸易区贸易救济法律制度进行比较。通过比较可以看出,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还处在起步阶段,有很多法律制度需要完善,贸易救济法律制度就是其中之一。与北美自由贸易区相比,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贸易救济法律制度的规定还略显青涩。不管是组织机构、反倾销与反补贴法律制度的立法模式,还是保障措施的相关规定,都有待加强。第四章基于上述两章的比较,找出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贸易救济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其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第一,职能不明确导致执行机构缺失;第二,法律规则空白导致贸易救济法律制度不完整;第三,保障措施适用混乱导致贸易纠纷难以有效解决;第四,软法性质导致对成员国约束力较弱。针对以上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第一,完善组织架构,增强执行力;第二,细化法律规则,加强明确指引;第三,修改相关规则,有效解决纠纷;第四,改变协调机制,保证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