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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WTO保障措施制度中,“未预见的发展”是否应该得到适用,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在作者看来,“未预见的发展”应该继续得到适用。 文章围绕“未预见的发展”的法律地位展开论述,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探讨了“未预见的发展”的存在意义,行文脉络基本上是沿着证明“未预见的发展”存在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的。具体而言,文章的结构安排大致如下: 首先,文章探讨了支撑“未预见的发展”存在的理论基础。通过具体分析,作者认为,虽然保障措施并不是“情势变迁原则”直接和具体适用的结果,因而“情势变迁原则”不能成为支撑“未预见的发展”的直接理论基础,但“条约必须信守原则”与“条约的有效解释原则”这两大原则仍然足以支撑“未预见的发展”的存在。 其次,文章具体分析了“未预见的发展”的法律地位。作者从WTO相关条文、相关判例以及学术界对此问题的争议三个方面入手,论证了“未预见的发展”具有独特的存在价值,而其中最突出的一点,就是维护“条约必须信守原则”的尊严,防止“故意违约”情况的发生。鉴于已有许多著述对WTO的相关判例进行了较详细的介绍,本部分的重点放在对学术界争议的介绍和分析上。 接着,在肯定了“未预见的发展”存在的必要性的基础上,文章从实践层面,对“未预见的发展”的具体适用进行了较深入的分析,从而肯定了“未预见的发展”适用的合理性。 最后,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作者认为,“未预见的发展”对于中国而言并不构成不合理的阻碍,相反,可以成为维护自己国家利益的一件重要武器。因此,我们应该承认“未预见的发展”的法律地位。 当然,由于篇幅、时间的限制,文章研究的深度、广度都还存在欠缺,单就“未预见的发展”具体适用而言,也尚有许多问题没有涉及到。研究的越是深入,作者越是感到WTO整个规则体系的博大精深。这篇文章的完成,既代表了一个研究阶段的结束,更是新的学术探索的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