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平台企业非价格差别待遇的反垄断法规制

来源 :中国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1次 | 上传用户:dzf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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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发展不仅带来了经济繁荣,还带来了反垄断方面的新挑战。平台经济中,互联网平台企业很多新型行为都带有垄断风险,针对终端消费者的非价格差别待遇即是其中一种。目前,在互联网平台企业的竞争中,价格不再是唯一主要的因素,非价格因素在竞争中的作用越来越凸显。但与价格歧视相比,同样具有广泛性和不利竞争影响的互联网平台企业非价格差别待遇却未受到足够重视。目前我国反垄断法在规制该行为的过程中,除了存在“条件相同”如何界定、正当理由如何适用等一般性困境,还存在因该行为本身特性所遇到的发现机制不完善、“歧视”认定难度大、证据固定难度高等特殊性困境。本文拟对该行为进行深入分析,重点研究适用反垄断法规制该行为时遇到的困境,并结合我国实际,对解决这些困境提出相应建议,以期更好地规范该行为。第一章对互联网平台企业非价格差别待遇进行了行为界定。首先介绍该行为的基本含义,即本文所讨论的是互联网平台企业借助数据和算法、针对终端消费者实施的非价格方面的差别待遇,然后介绍该行为三种典型表现,分别为个性化营销、差异化信息披露、差别性服务质量;其次,更进一步分析该行为的行为特征,主要从发生时间、实施手段及针对对象方面入手;最后,将该行为与价格歧视进行比较,以期更深入了解该行为。第二章对互联网平台企业非价格差别待遇的竞争影响进行分析,分别从消费者利益、竞争秩序和创新能力三个方面切入,意在通过展现该行为对消费者利益的损害、对竞争秩序的破坏、对创新能力的抑制,从而强调适用《反垄断法》对该行为进行规制的必要性。第三章分析适用我国《反垄断法》规制互联网平台企业非价格差别待遇时遇到的困境,分别从法律适用和行为界定两方面切入。在法律适用方面,存在“条件相同”适用困境和“正当理由”适用困境;在行为界定方面,存在发现机制不完善、“歧视”认定难度大、证据固定难度高等困境。第四章从我国实际出发,结合域内外经验,对在上一章提出的困境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应建议。在法律适用方面:第一、将“条件相同”解释为“无实质性差异”;第二、将结合实践不断对“正当理由”的具体条款进行细化,同时兜底条款应牢牢坚持《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在行为界定方面:第一、分别针对消费者和反垄断执法机构建立健全对应的行为发现机制;第二、厘清“歧视”认定标准,分别从行为本身和行为结果进行分析;第三、完善算法使用机制,明确算法的公开性、可解释性等,保障算法用户的知情权、获得解释和救济权等。结论对全文进行总结,首先肯定我国《反垄断法》仍然能适用于平台经济领域出现的新行为,只不过需要进行解释和细化,其次回顾目前我国反垄断法在规制互联网平台企业非价格差别待遇时遇到的法律适用困境及行为界定困境,最后简明扼要总结相应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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