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脸识别技术风险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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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脸识别技术正在我国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成为数字社会重要的基础设施和在线生存的重要媒介。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在提高便利性和效率、降低社会信任成本、保障公共安全和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相比于其他生物识别技术,人脸识别技术因其便利性、算法技术的发展等原因,发展尤为迅猛。人脸识别技术是通过摄像头捕捉人脸、由算法提取人脸特征点进行分析并识别特定人身份的技术。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具有一定的内在风险,包括财产安全风险、人格权风险、技术不透明性导致的责任风险和国家数据安全风险,通过法律规制这些风险极为必要。对人脸识别技术风险的法律规制是具有可行性基础的,一是我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为防范人脸识别技术风险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二是对人脸识别技术风险可根据其操作逻辑、适用范围和条件等方面进行规制,人脸识别技术风险具有可规制性;三是国外对人脸识别技术风险法律规制有不同立法模式、不同层级的立法,这些都可以作为借鉴。在人脸识别技术风险法律规制的实践方面,我国已经形成了包括宪法和各部门法、重点领域立法和其他规范依据在内的法律体系,也取得了一定的规制成效,包括个人人格和财产权益得到保障、国家数据安全得到维护和人脸识别应用更加规范。但是目前的法律规制仍存在以下难题:一是人脸识别技术风险规制立法不完善,包括应然的“保护为主”与实然的“保护与利用并重”立法目的相矛盾、部分条款过于概括而缺乏可操作性和技术不透明性消解“知情同意”规则实效;二是人脸识别技术风险行政监管不健全,包括主管机关及职责不明确、监管机关重视经济发展超过人脸信息保护、缺乏技术性监管人员和监管手段缺乏弹性;三是人脸识别技术行业自律组织缺位,包括人脸识别行业未承担相应风险、人脸识别行业未承担纠纷解决职能和人脸识别行业未起到推动行业经营规范化的作用。对于人脸识别技术风险法律规制的困境,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完善:一是完善人脸识别技术风险防范立法,包括制定人脸识别专门规则并确定“保护为主”的人脸信息保护原则、制定以风险防范为导向的具体化规则、以基本的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标准保证“知情同意”规则实效;二是加强人脸识别技术风险行政监管,包括明确监管机关及其职责、确定监管人员专业资格、严格监管机关履职程序和责任制度、注重软法治理;三是建立健全行业自律组织,包括建立行业自律组织以分担人脸识别技术风险、行业自律组织参与建立三方交流机制以促进纠纷解决和行业自律组织带头形成行业经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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