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自甘风险规则法律适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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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该部法典作为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事法律大全,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民法典》在对原有民事法律进行总结的基础上,新增规定了许多内容,自甘风险规则就是其中之一。对于自甘风险的相关概念,众多专家学者早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时就曾进行过激烈的探讨,但由于当时争议较大,加之我国尚不具备充足的立法条件,实践中典型案例较为欠缺,所以对于该问题决定暂时搁置,转而交由司法实践自由裁量。虽然法律没有对自甘风险规则进行规定,实践中法官在处理体育竞技伤害、自助旅游案件、好意同乘案件等过程中却或多或少对相关概念有所提及,但也正是囿于缺少法律的明文规定,缺少统一的裁判标准,实践裁判中对于自甘风险的适用十分混乱,同案不同判现象时有发生,因此,《民法典》在制定过程中有必要对该问题进行回应。起初,侵权责任编草案一审稿并未规定自甘风险规则,草案二审稿新增该规定,三审稿在二审稿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形成了现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美中不足的是当前法典对于自甘风险制度的规定过于抽象,范围模糊,难以直接适用,因此,为落实自甘风险规则在司法实践的运用,笔者认为有必要对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进行细化理解。所以,本文将以“自甘风险”为研究主题,通过文献阅读与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分析该制度的运用,为该规则的具体适用提供思路与看法。第一部分对自甘风险的概念、法律属性、立法缘由进行叙述。通过叙述自甘风险规则与相关规则的区别,明晰自甘风险的概念及其单独成条规定的必要性。从文义解释、行为分析与体系解释的三个角度切入,表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确定了自甘风险的免责属性。最后通过立法缘由的分析,得出当下自甘风险入法的必要性与意义。第二部分阐述分析《民法典》自甘风险规则的立法创新与适用困境。一千一百七十六条是自甘风险规则的首次法律化,是《民法典》的一大立法创新,该条无论是横向比较还是纵向比较来看都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但不可否认现行规定仍存在构成要件不明、适用范围模糊、责任认定困难等适用困境,亟需法律对其进行细化规定。第三部分在前述适用困境的基础上,结合立法的目的,分析自甘风险的构成要件与具体适用范围。构成要件与具体适用范围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其中构成要件从宏观层面界定了自甘风险的适用“门槛”,而具体适用范围在前文的基础上通过肯定式列举与否定式排除的方式对适用进行明确细化。第四部分对自甘风险的责任认定与划分进行论述。一千一百七十六条根据不同主体分设两款,第一款规定其他参加者责任,第二款规定组织者责任。两个责任主体的责任承担互不影响,其他参加者的责任以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为限,其他参加者援引自甘风险免责时不当然免除组织者责任,组织者责任承担依照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进行认定。第五部分为全文总结,在总述全文的基础上针对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困境的突破提出自己看法,建议通过出台《民法典》司法解释对自甘风险进行细化规定、颁布典型案例以及构建配套的社会保险分担机制等方式,落实自甘风险规则在司法实践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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