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顶替上大学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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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以来,高考成为国家选拔优秀人才的主要途径,针对考试国家也出台了相关的法律。近年来,相继曝出的冒名顶替上大学的案件,引发了学界的热烈讨论。以往的学者主要从宪法、民法、行政法角度对冒名顶替上大学行为进行研究,从刑法学角度对冒名顶替上大学行为研究的文献少之又少。截止到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出台,增加了冒名顶替罪,才有部分学者对该罪名的解读发表了一些文章,但是针对冒名顶替上大学的行为进行刑法适用的研究文献却不多,冒名顶替上大学案件给个人和社会造成了严重的恶劣影响,因此对冒名顶替上大学犯罪如何进行刑法适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主要从以下四个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详细阐述了该罪名的法律变迁和犯罪构成要件,并提出本罪目前在刑法适用中还可能存在哪些问题。第二部分从冒名顶替上大学者本人的年龄和其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的角度出发,来认定顶替者本人大多是从犯,从而确定如何适用刑事责任的减免制度;第三部分从协助者在冒名顶替上大学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角度论证协助者在犯罪中的责任竞合问题;第四部分对冒名顶替上大学犯罪形态的理论争议进行研究,并认定其是何种性质以确定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冒名顶替上大学者本人在犯罪中大多属于从犯,并结合犯罪时的年龄对其进行定罪量刑。基本观点的成立,为后续冒名顶替者本人作为持续犯如何定罪量刑提供了可行性的研究方向。主要创新点是认定冒名顶替上大学犯罪究竟属于何种犯罪形态,冒名顶替上大学犯罪的犯罪形态属于持续犯而非状态犯,但是此持续犯不是一直在持续,即非终身持续,这个持续是有时间节点的。冒名顶替上大学犯罪顾名思义仅仅是冒名顶替了他人进入高等学校的入学资格,“资格”一词是指达没达到大学录取的标准,因此,其顶替行为仅持续在上大学的期间,顶替者本人日后参加的考试、比赛,以及毕业后考取的工作单位,不再属于冒名顶替上大学犯罪的持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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