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企业“无产可破”窘境之破解路径——以温州司法实践为研究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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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当前的破产实践中,“无产可破”的案件并不少见,由此衍生的社会问题也形态各异——国家经济秩序遭受冲击,“破产逃债”之风滋生破产犯罪,债权人利益难以保障,债务人深陷破产“泥沼”等等。近年来,温州在解决“无产可破”企业破产窘境中大胆革新破产制度,以差异化处理为出发点,在破解“无产可破”困境方面做出了有益的探索,所形成的“温州模式”成为全省典型,其品牌效应逐渐扩大。故本文欲以温州司法实践为研究样本,以解决破产成本短缺问题为突破口,结合域外可行性经验,为化解“无产可破”窘境提出符合当下立法及司法国情的可行的路径。本文正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指出破解“无产可破”窘境在理论和实践方面都存在着难点,现行规范上的冲突进一步导致司法实践层面操作的混乱。“逃废债”行为辨别和认定难:企业经营不规范行为导致破产审计工作障碍重重;因法院和公安机关对涉公司犯罪的立案标准存在分歧,各方对“逃废债”行为认定未形成共识。管理人工作履行难:破产团队组成不合理进一步提高破产成本,增加“无产可破”可能性;管理人报酬难以保障,“无产可破”案件扰乱管理人市场;管理人社会身份的认同感不高,管理人履职障碍较大;破产简易程序缺乏规范支撑,适用时难免有所束缚。第二部分从破产法本身的价值和功能出发,着重论述“无产可破”案件继续以适用于破产程序的必要性。在立法目标上,破产法倾向于社会本位,若轻易以终结破产程序的方式解决“无产可破”窘境,则不利于社会整体经济环境的稳定;从破产法所追求的平衡价值观之,破产法需平衡债权人、债务人和社会三方之间的利益关系;从破产法应有的功能观之,对于“无产可破”的案件,通过破产程序审查股东财产混同情况,追究董监高未履行勤勉义务的法律责任可追回受损财产,减少破产成本损失,进一步减少债务人利益受损。第三部分在研究域外和温州地区的化解破产窘境的基础上,筛选出在我国具有可行性的经验。在处置“逃废债”行为方面,温州地区注重法院能动性,明确追究民事、刑事双重责任;在提高管理人履职积极性方面,创新管理人指定制度起着积极作用;在保障管理人报酬的工作方面,温州法院率先引入的“按时收费”制度、设立企业破产援助基金都具有可借鉴性;在试行破产程序简化方面,温州地区明确“无产可破案件”属于简化程序的适用范围,明确法院对程序的选择权,并且在公告和送达程序方面做出了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简化。域外可借鉴的经验主要为德国的“肥瘦搭配”模式、英国的“官方接管人制度”、“交叉补贴”、“政府补贴”以及在各国中已有成熟制度设计的“利害关系人垫付制度”和“破产简易程序”。第四部分结合温州地区和域外的经验,从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这两方面着手,提出两种可行的路径。第一种路径主要解决管理人报酬不足的问题,为破产程序提供继续的动力。具体而言,第一,在优化案源分配机制方面参考德国的肥瘦搭配模式和英国的官方管理人制度;第二,为扩大管理人的报酬来源,可对现行垫付机制进行优化,以及采用建立管理人报酬专项基金制度的方式;第三,引入按时计酬法提高管理人参与“无产可破”案件的积极性。第二种路径为解决破产程序审理周期冗长的问题,大力提高司法效率。对“无产可破”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注重法官职权能动性的重要性。在破产简易程序设计方面,在保留债权人会议的前提下简化会议流程。另外,应着重在财产分配制度、破产程序期限以及公告与送达方面为代表的非讼程序方面进行简化。第五部分以“温州模式”为主要参考,结合域外的有益经验,提出两点适用于我国全范围的启发。第一,以破产程序纵向发展阶段为展开逻辑建立全过程监管体系,从破产案件审理的实操层面解决“无产可破”难题;第二,以“府院联动”模式横向贯穿破产审理程序的始终,涵盖破产程序全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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