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平台社区团购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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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社区团购在互联网巨头的加入下变得异常火热,互联网社区团购平台低价补贴引起了舆论和监管的共同关注。从商业角度来看,低价补贴是一种营销手段,能够帮助商家迅速积攒人气,提高商品销售数量,是部分商家的个体商业行为。从维护市场秩序的竞争法视角来看,低价补贴会破坏市场价格秩序与市场竞争秩序,是经营者为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而做出的行为,应当受到以维护市场秩序为主要功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反垄断法的规制。然而,从市场监管总局的相关处罚情况来看,社区团购行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并没有受到竞争法的约束。由于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时取消了“低价倾销”条款,相关不正当价格行为转而由反垄断法加以规制,但反垄断法对不正当价格行为规制的前提是实施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市场主体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且不论应当如何界定互联网社区团购的相关市场,就市场支配地位来看,社区团购企业都尚不具备市场支配地位,因此从反垄断法的角度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预防规制存在障碍。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非类型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一般化条款进行约束,但从本次市场监管总局对有关企业的价格处罚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并未得到适用,这或与不正当竞争认定标准模糊以及监管原则对创新秉持“包容审慎”的态度有关。从社区团购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以及相关竞争者权益保护来看,这种认定标的准模糊以及包容审慎的监管态度是对不正当价格行为的纵容;违法成本与收益的差距使得部分企业即使被处罚也仍不愿放弃低价补贴。因此有必要对竞争法规则、监管原则从社会公平以及域外经验借鉴角度进行检视,并将相关结论应用于社区团购行业,以促进相关行业的公平竞争与健康发展。基于以上思路,本文分为五个部分进行分析。第一部分为导论。该部分以不正当竞争认定的利益考量为出发点,结合互联网市场的双边性,提出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应当受到规制的必要性,确立了研究主题。通过对相关市场与支配地位界定的理论梳理,找到不正当价格行为反垄断法规制的难点,找到研究的起点。第二部分为互联网社区团购权益主体及法律关系。这部分主要探讨了互联网社区团购的经营模式与竞争机制,分析了社区团购得以发展壮大的内在原因;同时,通过对社区团购平台与供应商、社区自提点、消费者的相互间的关系分析明确了相关主体间的利益合作与冲突,将复杂的交易网络用法律关系解读,为接下来从中发现现行社区团购法律规制的困境奠定基础。第三部分为互联网平台社区团购的规制困境。这部分首先根据消费者投诉情况统计以及相关研究报告发现社区团购行业竞争中出现的问题,在这些问题的基础上找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适用障碍与困境;发现互联网社区团购对相关权益保护的遗漏,据此找到本文的研究重点,明确问题的症结,为后文的反思与域外经验借鉴奠定了基础。第四部分为社区团购公平竞争规制反思与借鉴。这部分首先从市场竞争秩序、权益保障公平、社会公共利益三个维度对互联网社区团购低价营销策略进行了反思。其次,简要介绍了美国、欧盟、日本在不正当竞争与垄断防范方面的经验做法:包括美国在互联网市场双边性特征下如何界定相关市场,欧盟对平台经济监管的特别制度安排——“守门人”制度,日本“优势地位认定规则”的规制理由等,这为互联网平台社区团购领域的规范化发展提供了新的关注视角与监管方向。第五部分为互联网平台社区团购不正当竞争的规制完善。这部分主要针对社区团购竞争规制不足以及相关主体权益保护遗漏提出针对性的建议,回归了本文的研究目的。本文主要的创新之处在于找到了不正当低价行为竞争法规制的不足。一方面,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缺乏低价倾销规制条款,而不正当竞争认定标准在互联网双边市场下存在判定模糊的缺陷,导致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低价行为的规制存在遗漏。另一方面,由于反垄断法对不正当低价行为的规制前提是相关主体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这与社区团购的实际发展情况不相符合,因此使得不正当低价行为在反垄断法上的规制逸出。此外,价格法、电子商务法对低价不正当行为的规制是维护价格秩序的体现,缺乏对市场竞争秩序的修复,因而也存在规制局限。既有研究多集中在相关标准在互联网经济领域的适应性改造,一定程度上对低价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竞争法规制存在忽视。本文以互联网社区团购竞争中出现的具体问题为导向,在前人研究基础上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借鉴包括美国互联网相关市场区分界定的分析逻辑、欧盟数字经济监管新方向以及日本优势地位规制原理基础上提出具体建议,研究观点新颖,研究结论直观具有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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