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夫妻共同遗嘱的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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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夫妻以共同遗嘱的方式处分财产的现象越来越普遍,然而我国民法典中尚未对夫妻共同遗嘱问题作出规定,仅《遗嘱公证细则》中有所提及。司法实践中共同遗嘱撤回引发的纠纷频频发生,学界和实务界对于夫妻共同遗嘱能否撤回的问题存在争议。因此需要从审判实务出发,运用现行法律规范,厘清共同遗嘱中存在的法律关系,在承认夫妻共同遗嘱效力的基础上,探求夫妻共同遗嘱撤回争议之解决途径。笔者以研究夫妻共同遗嘱中涉及撤回的司法裁判案例为起点,厘清目前审判实务中所出现的主要问题,包括:夫妻共同遗嘱能否撤回存有争议;撤回成立之情形界定不清;撤回共同遗嘱之方式存在争议;撤回共同遗嘱后产生的法律效果存有差异。不同于普通遗嘱,夫妻共同遗嘱是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达成合意的体现,具有意思表示的共同性和死因处分的关联性。实践中夫妻共同遗嘱常按遗嘱内容分为相互指定型遗嘱、共同指定性遗嘱和混合型遗嘱。本文研究以夫妻共同遗嘱的性质界定为起点,认为共同遗嘱依遗嘱类型应界定为是双方或者共同法律行为,这与审判实务中大部分法官的裁判观点一致,共同遗嘱具有特殊的契约性和不可分割性,因此除夫妻协商一致合意撤回外,一般情形下夫妻单方不可撤回共同遗嘱。而在夫妻婚姻关系解除、受益人的不当行为、变更保留条款等导致共同遗嘱关联性处分失效的情形下,应认可共同遗嘱中夫妻单方意思表示的独立性,认可对夫妻共同遗嘱的撤回,并对撤回方式进行一定程度的合理限制,如此既能保障主张撤回方的遗嘱自由,也保障了遗嘱终位继承人的继承期待利益,从而达成遗嘱自由与信守契约的平衡。夫妻单方或双方如何撤回共同遗嘱,这在司法实践中亦存在争议,撤回方式应遵循一定的规则和限制,因共同遗嘱是死因行为,应结合夫妻双方具体的生存情况和主张撤回的主体来具体分析。夫妻单方撤回共同遗嘱后产生的法律后果不仅包括撤回方所能撤回的财产处分的范围,也包括对非撤回方原遗嘱中财产处分意愿以及遗嘱指定受益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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