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产品增值税课税问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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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行业在金融市场规模不断扩大的背景下蓬勃发展,逐步成长为金融市场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投资者而言,其丰富的资管产品种类能够有效分散投资风险,强化投资者自身适应金融市场变化的能力,另一方面对于国家而言,通过对资管产品在流转过程中的增值部分征收税款,能够有效增加国家税收。再者,税收也是国家宏观调控市场资源配置,促进社会共同富裕的重要工具。从以往对金融行业免税到现在,随着金融市场的蓬勃发展以及税收征管能力的不断提高,对其进行税收征管成为必然,同时这也是世界各国对于金融市场税收征缴观念的发展趋势,具有其正当性以及积极的意义。但是面对发展迅猛的资管行业,我国当前并没有形成相对完备的税收制度,我国金融市场本身的复杂性和资管行业所具有的独特性都使得资管产品税收制度的设计充满了挑战性。当前针对资管产品税收规则的设计主要囊括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四个规范性文件当中,资管产品增值税税收制度这一雏形所建立的体系仍然存在着无法忽视的问题。首先税务部门与行业监管政策不协调,存在一定的冲突,导致实践当中对资管业务进行增值税的征收出现各种问题;其次争议较大的就是资管产品管理人的纳税人角色是否合适,以管理人作为纳税人无疑加重了管理人作为运营人员的税负;再者在具体的增值税征收规则上,适用简易计税并由管理人选择是否进行汇总核算导致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营业税时期的重复征税问题并没有被有效解决,且资管产品的独立性也无法得到相应的保证,从深层反思来看更是与税收中性原则发生了冲突。针对日本美国这两个不同法系代表国家的资管产品课税模式进行探索分析,研究两国在基金和信托领域各自采用何种方式和税种进行税收征管,同时思考欧盟《增值税指令》中对增值税纳税主体资格问题的理解和规定,从中总结对我国在资管产品税收征管方面的启示,从而更好地通过税收工具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在税收征管的过程中更加注重其收入分配功能,有效促进社会共同富裕。在此基础之上结合我国当前的基本国情,对我国资管产品增值税课税制度进行改进,资管产品课税机制的制定首先要遵循税收中性原则,平衡税收公平以及效率原则。加快当前增值税立法,促进部门政策之间的协调,对于资管产品纳税人的确定,探索新型的资管产品纳税主体,从主体资格以及合理性出发探索资管产品本身作为纳税主体的可行性。同时加快细化完善具体税收征管规则,尽快统一调整计税方式为为一般计税方法,制定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来作为过渡时期的辅助;在税务核算上税务部门应尽快与行业监管部门达成一致,统一为分开核算应纳税额。以此在金融服务增值税改革的进程中不断完善修正资管产品税收制度的不合理之处,促进金融资管业务的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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