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构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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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十年来,中国经济实现快速发展,特别是在“一带一路”倡议下,我国大量本土企业走出国门去开拓国际市场,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是由于国内企业合规意识不足,在域外经营面临着重大的经营风险,饱受制裁的困扰。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有助于激励企业完善内部治理和风险防控机制,培育企业合规文化和有效预防犯罪的发生。在多重动因下,近几年企业合规在刑事司法和企业治理领域中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学术界和实务界开始探索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当前存在着对企业合规刑事激励不足,要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需要针对企业犯罪从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作出正向与负向激励并重的制度安排。在刑事实体法上提高对单位的罚金处罚、设置资格刑,将有效合规计划作为无罪抗辩的法定事由;在刑事程序法上确立企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通过增加企业合规特别程序,立法机关制定企业合规的专门法律和规范性文件,以实现对企业治理的需要。企业合规改革探索过程中,“双不起诉”现象引发人们对合规不起诉的正当性和公正性的质疑。这是由于以自然人为假想对象的单位犯罪难以区分单位责任和个人责任,我们应该区分企业责任和个人责任,将企业责任独立化。在企业合规改革探索中,检察职权在涉刑企业案件自由裁量权得到了较大的扩张,限缩了涉罪案件本应该进入审判的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力。如何明确和限制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是探索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对于此,我国应当在程序法中对检察机关的裁量权作出明确的规定,同时针对合规不起诉制度,可以采取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法院审查的二元决策模式,加强检察机关内部控制和司法监督,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相互配合,权力相互制衡。同时还需要完善外部监督机制,加强对企业合规整改的监管,促进企业合规特别程序的透明和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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