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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制度是国家追诉犯罪的一种法律制度,随着时代的不断进步发展,在经济全球化、信息网络化的影响下,不同法系公诉制度相互渗透,共同发展。公诉是检察机关核心的标志性的职能之一,是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居于检察工作的中心位置,直接体现了检察机关的执法水平和执法形象。公诉改革就是检察机关最根本职能的完善和发展,这项改革理应成为整个检察改革的先导和重心。通过公诉改革,在完善公诉法律制度同时,也可以全面带动检察机关其他方面的改革。当前,公诉工作中面临着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例如:检警关系无法有效协调,公诉对侦查指导不力;公诉人队伍结构不合理,专家型人才匮乏;审判监督不力,量刑建议权无法保障;未能全面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公诉工作欠缺灵活性等。这些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国公诉制度发展的障碍,也是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重大实际问题。从域外主要国家公诉制度来看,强化检察官公诉制度、加强公诉机关的独立性、强化公诉机关的集中统一性、适当扩大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强化公诉意见对审判的制约作用等发展趋势已成为英国、美国、法国等国公诉制度改革的方向与措施。笔者认为,公诉制度改革应尊重和符合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从我国的实际出发,重点是对我国的公诉制度加以完善。目前,对公诉改革的理论研究及司法实践颇多,研究和探析我国公诉制度改革问题,不仅有利于促进我国公诉制度的发展,而且有助于推进我国检察制度改革的进程,对于提高检察机关执法水平,有效打击犯罪,推动和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我国公诉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建立起中国特色的现代公诉制度,其核心内容是公正和效率。建立健全公诉制度,应当顺应现代公诉制度的发展趋势,兼具我国实际国情,兼顾理论的合法性与实践的可操作性。我国公诉制度改革必须坚持以下原则:在重点进行以公正和效率为内容的公诉制度改革的同时,应适当考虑从检察权力在司法体制中的配置的高度总体设计发展之路;要坚持兼容并蓄的原则,在吸收中外司法文明的先进成果的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到我国的实际国情;应当从检察改革全局的角度提出总体的公诉制度改革方案,避免过大的灵活性和随意性;要推动体制创新,切实为公诉制度改革创造制度环境。针对我国公诉制度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度,该制度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大大激发了承办案件检察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主诉检察官的责任感,把部门负责人、主管检察长从繁琐的案件审批中解脱出来,这一制度设计符合检察活动的特征和要求,符合司法的规律;公诉引导侦查制度,在实践中,这一举措也很受公安机关的欢迎,经常有些案件尚在侦办过程中,公安机关为严格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全面收集证据,主动和公诉部门联系,要求派员指导,双方的沟通时间比过去大大提前,公诉人更早地介入案件,熟悉案情,庭前准备更加充分;量刑建议制度,该制度可使检察官通过合理适用自由裁量权,将法律规定的量刑内容公开化,能够有效防止法官暗箱操作,对法官自由裁量刑罚起到制约作用,能进一步促进法院判决的公正、公平性;暂缓不起诉制度和刑事和解制度,体现了刑法的谦抑原则,可以根据犯罪人的个体情况决定采取不同的刑罚对策,符合刑罚个别化精神,有助于他们弃恶从善,尽早回归社会,契合了教育刑的要求,对一些轻罪案件在审查起诉时就终止诉讼,有助于缩短诉讼时间,节省诉讼资源,使司法机关将主要精力投入到严重威胁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刑事案件中去,提高了诉讼质量和诉讼效率,符合我国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