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控制股东信义义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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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降低股东之间的代理成本是公司治理长期以来重点研究的问题,这些问题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尤其典型。资本多数决的异化、公司独立法人地位的滥用、以及股东有限责任等商业现象,导致弱势股东权利受损的情形时有发生。通过信义义务的承担对控制股东加以规制,是弱势股东实现权利救济的一种重要途径。尽管我国公司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股东信义义务的具体内涵,但是却在部分法条中体现了股东信义义务的制度化倾向,使得进一步研究成为可能。在研究有限责任公司控制股东信义义务承担的过程中,本文首先从司法裁判入手,研究双方的争议焦点,并针对司法裁判中存在的困境,分析了弱势股东维权难度较大的根源在于立法上对控制股东信义义务的制度供给不足。在此基础上,作为分析的逻辑起点,本文明确了控制股东的内涵和外延,并对控制股东及其相近概念做出了区分。为构建控制股东的信义义务,本文从权责一致原理和公平正义原理两个具有普适意义的法哲学理论、到委托代理理论和诚实信用原则两个微观部门法的具体理论,寻找出了构建控制股东信义义务的理论基础。以前述内容为基础,本文认为应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明确有限责任公司的控制股东需要承担信义义务,并采用统一分散化的立法技术,从而达到有效规制控制股东权利行使的效果,以此来维护公司和弱势股东的利益。本文同时提出,以商业实践的类型为划分依据,有限责任公司控制股东的信义义务可以被划分为作为发起人时的出资义务、掌握控制权时的禁止权利滥用义务、与公司交易时的信义义务以及担任高管时的信义义务四种。为了使控制股东信义义务的规制体系变得更加完善,本文提出建议,应当完善控制股东信义义务的相关法律规范,并以商业判断原则和实质公平原则为标准,明确控制股东信义义务的适用边界,同时进一步修正控制股东信义义务在履行过程中的表决机制,以减少控制股东与弱势股东之间的代理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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