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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指检察机关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适用范围与条件,本着教育与挽救的目的,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听取被害人及近亲属、诉讼代理人、公安机关、涉罪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取得涉罪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同意后,决定对其在一定期限内附加一定条件,如果期满后条件已履行或未违反,则对其不起诉的制度。该制度的主体包括专门机关、当事人与主要参与人,具有特定的适用对象和有限的适用用范围、特定的条件与考察期、最终结果的不确定性。工具价值和人权价值是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应有价值取向。国家对未成年人的刑事政策、刑事程序效率性、特殊预防的刑罚观念与恢复性司法模式是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基础。借鉴外国立法,以立法与实践的良性互动为制度完善基础,以各部门分工明确紧密配合为制度顺利运行保障,以涉罪未成年人为中心成制度取得实效关键。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被按照初次决定、考察、最终决定三个步骤实施。初次决定程序应从检察机关展开调查入手,在听取当事人及公安机关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初次决定,且接受监督。考察环节是整个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核心环节,关系到制度运行的成败。附条件,指检察机关决定对涉罪未成年人启动附条件不起诉时,对其在考察期间应遵守的事项与应履行的行为予以明确规定。以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的角度,按照条件的履行的被动与主动性,可以将所附条件分为消极、被动的考察条件与积极、主动的考察条件。当考察期结束后,工作的重心就在于总结考察期的活动,科学合法合理的对整个制度的运行进行评价。最终决定程序包括评估与正式作出两个环节。法律因为顾忌久拖不决、影响效率,没有对最终决定程序设置监督救济机制。但我们完全可以将不合理的异议排除在外,同时给予包括当事人双方、公安机关在内的主体提出对最终决定不同意见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