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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色娘子军案”被告方中央芭蕾舞团在微博上对法院的一纸檄文,被主流媒体抨击法治意识淡薄。但事实上,用法治意识这样宏大而抽象的概念来批评“中芭”,恰恰掩盖了问题的真正所在。“中芭”之所以不断上诉,并最终采取一种“非法治”的方式讨要说法,在于“中芭”和法院对财产权的理解方式出现了偏差。“中芭”以“在地者”的视角将财产理解为“治理型财产权”,而法院与原告以完全的权利义务为标准,将财产权理解为标准化的“排他型财产权”,由于双方对财产权的理解分属于不同的话语体系,他们恰好错过了对方的问题。那么主流的财产权理论能否解释当下中国的财产实践?适用于当下中国的财产权理论是怎样的?这是转型期中国法治问题的一个问题束,同样也是“追仿型法治进路”向“自主型法治进路”转变过程中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从既有研究来看,学者们对财产权的认识从最初“正名财产权”到“定义财产权”,以及到现在逐步转向从解决现实问题的角度理解财产权并修正既有的财产权理论。但从现实来看,不论是“‘中芭’案”,还是正在发生的关于土地问题的争论、关于信息财产权利的争论,都从侧面显示出既有的财产权理论对现实问题的解释力仍然不足。而学者史密斯提出的“排他型财产权到治理型财产权”的分析框架可以帮助我们从纵向的历史维度以及横向的空间维度理解财产权这一概念、发现困境背后理论逻辑,并为解决这一困境提供不同的视角。文章着眼点是“财产权理论”,但是也得益于历史学、社会学、政治学对国家治理的研究成果,得益于法学界对法治与治理的研究成果。这些既有成果帮助我透过纷繁的法律现象来把握财产权发展的脉络与轨迹。文章主张语境化地理解不同的理论话语,分析催生不同理论的社会、政治、经济等因素;且始终贯彻的立场是:尽量避免先入为主的站定某一理论,尽量深入不同的参照系理解不同的财产权理论;进而在合理理解不同立场的前提下,力求抓住不同言说者的争议焦点,从而在理解前人的基础上,以现有的结果为对照,力图提出可能的超越性答案,以回答这一的核心问题:适合当下中国的财产权理论是什么?“中国问题”和“中国意识”始终是推进文章论证的内在动力。此外,国内学者对财产权理论的研究都可以归为“国内视角”的权利理论研究,但我们还应该注意一种“国际”或者“世界结构”视角的研究进路。
以史密斯的“排他”和“治理”的分析框架为指导,首先以参与者视角对财产权两种理论进行梳理。排他理论首先由哲学界提出,他们以自然状态、自然法为工具论证了理想状态下的财产权样态;并且自然法学者的财产权理论带着建立新秩序的意识形态性,也即将排他基本等同于财产权。布莱克斯通对“普通法”的重新阐释,将理想的财产权理论融入到了法学中,使其演变为财产权理论;并且在法律形式主义的影响下,学者们将法律视作封闭、自主和客观的,对财产纠纷的处理坚持以既定的法律为准则,导致财产权的“话语”与“实践”逐渐脱节。这最终促使了治理理论的形成。治理理论首先由霍菲尔德开启,其提出的“权利束”理论,成功解构了排他理论坚持的财产权的“对物”特性。在此基础上,现实主义者以权利束理论为基础,重构了财产权的概念。而后,法经济学者以权利束理论为工具,将之运用到各种财产纠纷的解决中,从而使财产权从传统的“对物权”彻底转变为“对人权”。21世纪以来,治理理论开始重新思考传统排他财产权的排他特性,部分向传统回归,以解释实践中存在的财产权的排他特性。紧接着分析了财产权两种理论的关系。排他理论是治理理论的基础。治理理论作为财产权的新理论,其“新意”具体体现为概念和思维方式上的创新。排他理论是受现代主义哲学的影响而生成的,其思维方式是自上而下。而促成这一思维方式的因素在于:政治上的建构主义、思想上的现代主义以及法律上的形式主义。治理理论则是面向社会的,它受到后现代主义哲学的影响,采用一种自下而上的思维方式。这是由于排他理论不能恰当地解释现实生活中的财产实践。治理理论从社会入手,在地化地理解不同环境中的财产实践,不拘泥于抽象的财产规则,从而迎合了多元社会下财产权的多样性特征。随后从宏观的理论层面思考中国语境下两种财产权理论对财产实践的解释力。排他理论对中国既往的财产实践有着强大的解释力。建国初为对抗封建秩序而建构了排他理论;国民经济恢复后,在“赶超”情结和复杂的国际环境影响下,为实现现代化而解构了排他理论;改革开放以来为建立制度缓冲机制实现国家治理机制的转型而重构了排他理论。中国目前面临的是叠代发展的处境,近代、现代与后现代因素同时出现在中国这一场域内。排他理论不足以解释基层民众财产实践中的传统因素,不足以解决现代化过程中产生的贫富差距扩大以及“仇富”态度的问题,也不足以解释信息社会下不同国家间的财产实践。而面向社会的治理理论,对中国复杂的财产实践具有更好的解释力,不仅对外部问题,即中国在现有“世界结构”下实现民族复兴的任务,怎样处理与既得利益国家的财产实践有解释力;而且对内部问题,即应对叠代发展下的财产实践有解释力。再次是个案分析:从“三权分置议题”入手,在个案中分析中国学者对财产权问题的争议以及排他与治理理论对“三权分置议题”的解释力。中央支持“三权分置”是我们党注重“实践”,让“制度话语”迁就“实践”的结果。经济学界支持“三权分置”是在“物尽其用”逻辑下,对制度话语的不信任。中央和经济学将财产权视作“治理型财产权”。法学界则在形式理性逻辑下,反对“三权分置”直接应用于实践。法学界将财产权视作“排他型的财产权”。排他型财产权以“话语为核心”的特征,导致了它自身的悲剧。财产权理论可能的超越是在地化地理解“中国”的财产实践。最后是结语。结语部分指出,中国的法学正面临一场“研究范式”转换的变革,这是法学从“幼稚”走向“成熟”的重要拐点。这一转换的载体在中国表现为“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的论战”。但是既有的进程不论从深度和广度来看,都还不够,法理学者很少能够深入部门法内部与部门法学者建立有效对话。财产权理论的研究对进一步深入推进“范式转换”有推动作用。
从既有研究来看,学者们对财产权的认识从最初“正名财产权”到“定义财产权”,以及到现在逐步转向从解决现实问题的角度理解财产权并修正既有的财产权理论。但从现实来看,不论是“‘中芭’案”,还是正在发生的关于土地问题的争论、关于信息财产权利的争论,都从侧面显示出既有的财产权理论对现实问题的解释力仍然不足。而学者史密斯提出的“排他型财产权到治理型财产权”的分析框架可以帮助我们从纵向的历史维度以及横向的空间维度理解财产权这一概念、发现困境背后理论逻辑,并为解决这一困境提供不同的视角。文章着眼点是“财产权理论”,但是也得益于历史学、社会学、政治学对国家治理的研究成果,得益于法学界对法治与治理的研究成果。这些既有成果帮助我透过纷繁的法律现象来把握财产权发展的脉络与轨迹。文章主张语境化地理解不同的理论话语,分析催生不同理论的社会、政治、经济等因素;且始终贯彻的立场是:尽量避免先入为主的站定某一理论,尽量深入不同的参照系理解不同的财产权理论;进而在合理理解不同立场的前提下,力求抓住不同言说者的争议焦点,从而在理解前人的基础上,以现有的结果为对照,力图提出可能的超越性答案,以回答这一的核心问题:适合当下中国的财产权理论是什么?“中国问题”和“中国意识”始终是推进文章论证的内在动力。此外,国内学者对财产权理论的研究都可以归为“国内视角”的权利理论研究,但我们还应该注意一种“国际”或者“世界结构”视角的研究进路。
以史密斯的“排他”和“治理”的分析框架为指导,首先以参与者视角对财产权两种理论进行梳理。排他理论首先由哲学界提出,他们以自然状态、自然法为工具论证了理想状态下的财产权样态;并且自然法学者的财产权理论带着建立新秩序的意识形态性,也即将排他基本等同于财产权。布莱克斯通对“普通法”的重新阐释,将理想的财产权理论融入到了法学中,使其演变为财产权理论;并且在法律形式主义的影响下,学者们将法律视作封闭、自主和客观的,对财产纠纷的处理坚持以既定的法律为准则,导致财产权的“话语”与“实践”逐渐脱节。这最终促使了治理理论的形成。治理理论首先由霍菲尔德开启,其提出的“权利束”理论,成功解构了排他理论坚持的财产权的“对物”特性。在此基础上,现实主义者以权利束理论为基础,重构了财产权的概念。而后,法经济学者以权利束理论为工具,将之运用到各种财产纠纷的解决中,从而使财产权从传统的“对物权”彻底转变为“对人权”。21世纪以来,治理理论开始重新思考传统排他财产权的排他特性,部分向传统回归,以解释实践中存在的财产权的排他特性。紧接着分析了财产权两种理论的关系。排他理论是治理理论的基础。治理理论作为财产权的新理论,其“新意”具体体现为概念和思维方式上的创新。排他理论是受现代主义哲学的影响而生成的,其思维方式是自上而下。而促成这一思维方式的因素在于:政治上的建构主义、思想上的现代主义以及法律上的形式主义。治理理论则是面向社会的,它受到后现代主义哲学的影响,采用一种自下而上的思维方式。这是由于排他理论不能恰当地解释现实生活中的财产实践。治理理论从社会入手,在地化地理解不同环境中的财产实践,不拘泥于抽象的财产规则,从而迎合了多元社会下财产权的多样性特征。随后从宏观的理论层面思考中国语境下两种财产权理论对财产实践的解释力。排他理论对中国既往的财产实践有着强大的解释力。建国初为对抗封建秩序而建构了排他理论;国民经济恢复后,在“赶超”情结和复杂的国际环境影响下,为实现现代化而解构了排他理论;改革开放以来为建立制度缓冲机制实现国家治理机制的转型而重构了排他理论。中国目前面临的是叠代发展的处境,近代、现代与后现代因素同时出现在中国这一场域内。排他理论不足以解释基层民众财产实践中的传统因素,不足以解决现代化过程中产生的贫富差距扩大以及“仇富”态度的问题,也不足以解释信息社会下不同国家间的财产实践。而面向社会的治理理论,对中国复杂的财产实践具有更好的解释力,不仅对外部问题,即中国在现有“世界结构”下实现民族复兴的任务,怎样处理与既得利益国家的财产实践有解释力;而且对内部问题,即应对叠代发展下的财产实践有解释力。再次是个案分析:从“三权分置议题”入手,在个案中分析中国学者对财产权问题的争议以及排他与治理理论对“三权分置议题”的解释力。中央支持“三权分置”是我们党注重“实践”,让“制度话语”迁就“实践”的结果。经济学界支持“三权分置”是在“物尽其用”逻辑下,对制度话语的不信任。中央和经济学将财产权视作“治理型财产权”。法学界则在形式理性逻辑下,反对“三权分置”直接应用于实践。法学界将财产权视作“排他型的财产权”。排他型财产权以“话语为核心”的特征,导致了它自身的悲剧。财产权理论可能的超越是在地化地理解“中国”的财产实践。最后是结语。结语部分指出,中国的法学正面临一场“研究范式”转换的变革,这是法学从“幼稚”走向“成熟”的重要拐点。这一转换的载体在中国表现为“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的论战”。但是既有的进程不论从深度和广度来看,都还不够,法理学者很少能够深入部门法内部与部门法学者建立有效对话。财产权理论的研究对进一步深入推进“范式转换”有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