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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是人权保障的世纪,自从上世纪被害人在国家视野中“苏醒”以来,被害人权利救济问题得到了各国司法制度的回应,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的国际标准正在逐步形成。以司法改革和刑事诉讼法修改为契机,我国也正在以积极的态度做出各种努力向被害人权利救济的国际标准靠拢。被害人受犯罪行为侵害后有产生基本利益需求,即惩罚犯罪和经济求偿。被害人实现权利救济的历史可以分为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而现代社会下公力救济则注重被害人权利的实现,通过赋予资格、体现利益,实现在刑事程序等救济机制中利益的实现。权利救济的基本原理分为人权保障原理、刑事救济原理和程序正义原理;被害人是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主体之一;刑事救济原则要求不单单只是国家权力主导刑事诉讼,更要求国家建立救济机制保障被害人的经济利益;程序正义则要求保障被害人在诉讼中的诉讼权利。世界主要国家被害人权利救济,即被害人立法实践、也有诉讼中享有充分的诉讼权利,更有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以满足被害人惩罚犯罪和经济求偿的双重利益需求。对我国而言,这些构成了可资借鉴或移植的“域外经验”。在现行救济机制和司法体制下,由于观念层面认识不足、立法水平不高和司法上的问题,我国的被害人权利救济还存在不足之处,首先是被害人刑事诉讼权利不足,与当事人地位不符;其次是经济上的求偿实现有限。在现代社会的公力救济中,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角色不能缺位,而且国家对被害人的责任不能缺失,被害人权利救济机制需要回应被害人的利益需求。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救济的完善应该在贯彻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域外经验与本土资源相结合的理念基础上,实现“三化”,即当事人化、求偿国家化和权利宪法化,可视为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救济的三步走方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