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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当前的外国投资准入制度丞待革新。2008年以来,西方发达国家深受“次贷”危机的影响,经济增长持续放缓,持续稳定发展的中国因此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助推器”。以美国为首的部分国家试图以更加开放的高标准投资贸易规则来遏制中国,其中以跨大西洋贸易和投资伙伴关系协定(TTIP)以及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为代表的新贸易规则主要采用了“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在国内,经济下行压力逐渐增大,国内生产总值增速屡创新低,对外开放中的问题层出不穷,这都表明完善外资准入法制已经刻不容缓。负面清单作为一种先进且科学的制度,已经被越来越多国家和地区所采用,中国当然也不例外。目前,我国已经在上海、天津、广东,福建四大自贸区试行了负面清单制度。根据2015年10月19日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的计划表明,我国将会实行统一的负面清单制度,标志着我国对外开放进入一个新的阶段。负面清单制度是“法无禁止不违法”等法学理论在外资准入管理领域中的成功运用。在市场准入制度方面我国一直采取的是“正面清单”,它所遵循的“法无规定不可为”理论与我国当前的市场经济要求相悖,不利于吸引外资。正面清单制度给予外资准入后国民待遇,并根据实际需要列明例外的情况,国内已有一系列配套的法律法规。因此在引入负面清制度后,必须深入研究我国实行负面清单制度的相关法律障碍,为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外资准入制度铺平道路。负面清单制度在我国施行的过程中面临着不少困难。由于法律的滞后性,我国目前的外国投资法律制度缺少对负面清单制度的相关规定,导致我国在实行负面清单制度的过程中遭遇到各种法律障碍,制约了负面清单在我国的发展;另外,由于其它地区仍实行正面清单的外资准入制度,两种制度基于不同的外资管理理论和方法,在一个国家内施行难免产生冲突,甚至阻碍了法制的统一,因此如何构建全国统一的负面清单制度是不容忽视的问题。本文选择从负面清单制度的国内法协调这一角度出发,通过研究我国实行负面清单制度的国内法障碍,进一步分析了协调我国负面清单制度的必要性与原则,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协调我国负面清单制度的路径,并探讨了有关构建自贸区与非自贸区统一的负面清单制度的问题,从多角度对负面清单制度的推广提出自己的观点和完善建议。负面清单制度所蕴含的公平、自由,开放的精神极大地促进了一国对外开放的程度。为了更好地推行负面清单制度,提高招商引资的规模和质量,我国应全面清理和完善有关负面清单制度的法律法规,明确有关修改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加快制定统一的《外国投资法》,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外资准入制度。从保障国家主权完整和安全的角度出发,加强我国负面清单制度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确保负面清单制度顺利推向全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