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到付款型精准诈骗中快递员刑事责任研究——以卫某诈骗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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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经济的蓬勃发展越来越依赖快递物流业,伴随着这种趋势,各种问题也逐渐暴露。其中,频繁出现的电商与快递单位内部员工相互勾结实施货到付款型诈骗就是一个典型的例证。在此种骗局中,往往由电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快递员在进行揽件时未按照实名制的相关要求,违规发出了大量使用虚假寄件信息的包裹,这类包裹通常采用货到付款的形式,致使防范意识较弱的收件人在签收时遭受经济损失。电商利用窃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实施诈骗的行为定性并无争议,但快递员的这类违规揽件行为涉及到诸多细节,认定其是否构成诈骗罪的帮助犯需要结合诈骗罪和共同犯罪的内容进行全面分析。全文共两万五千余字,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案件基本情况介绍。通过对货到付款型精准诈骗这一骗局的介绍,呈现出本案处理过程中存在的分歧意见,即快递员卫某是否应当承担诈骗罪帮助犯的刑事责任。在此基础上归纳出三个争议焦点:(1)帮助犯主观明知的判定;(2)诈骗罪的帮助犯是否需要具备非法占有目的;(3)中立帮助行为与帮助犯的区别。第二部分为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该部分基于归纳出的争议焦点分三部分展开论述。一是帮助犯主观明知的界定,主要从帮助犯主观明知的内容和程度两方面进行分析。在认识内容上,以概括性认识理论进行界定,只有主犯实施的犯罪行为在帮助者的预见范围之内,才能将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归属于帮助者,而帮助者的预见范围则需要根据其提供的具体帮助的内容判断;在认识程度上,帮助犯的明知程度包括可能性认识,帮助者必须具备可能性认识,否则不能被认定为主观明知,更不能成立共同犯罪故意,而判断帮助者是否具有可能性认识,需要根据逻辑规则和经验法则分析具体案件中的各类证据。二是诈骗罪帮助犯与非法占有目的的关系。文章将目的犯理论与共同犯罪相结合,主张诈骗罪帮助犯只需认识到他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可。在诈骗罪中,帮助者明知他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选择提供帮助,在主观上即具有了为第三人非法占有的目的。三是中立帮助行为可罚范围的厘定。文章赞同折中说,在主观层面,帮助者具有一般的故意即可,在客观层面主张运用客观归责论判断中立帮助行为是否创造了不被允许的危险,并基于现有学者的观点总结出三个具体的下位标准。第三部分为本案的分析与结论。运用相关法理对本案案情进行分析,得出以下结论:快递员卫某成立诈骗罪的帮助犯。第四部分为本案的研究启示。针对快递行业中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的问题,需要政府与快递行业协会加大对整个行业的监管力度,快递企业强化自身的内部管理,消费者提高自我的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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