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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除外制度将看似不正当的竞争行为排除在法律禁止的范围之外,具有很强的灵活性,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竞争行为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以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重要补充。该制度体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多元价值目标的追求和对多元法律主体的利益衡平,并力求在此基础上实现各方利益的均衡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同时,该适用除外制度也体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开放性和回应性。不仅如此,反不正当竞争法引入适用除外制度,乃是在保持自身立法稳定的基础上,以本国的具体国情为基础,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而动态地调整自身内容,以应对各种正当竞争和不正当竞争内容的复杂性和形态的多样化,从而弥补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应对经济社会发展现实尤其是对市场竞争秩序维护上的严重缺陷。因此,利益上的衡平性和对市场经济复杂现实的回应性,使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存在具有非常重要的法律意义,这也是本文探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除外制度的出发点之所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颁布实施至今已近20年,该法虽然对适用除外制度作出了规定,但是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该法对适用除外制度的规定十分粗略,该制度的适用范围相对较小,可操作性很差,难以满足当今市场经济动态发展和纷繁复杂的局面。基于上述考虑,本文对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除外制度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具体的立法完善建议。本文除导论和结语之外,共分为以下三大部分:第一部分,具体阐释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除外的一般理论。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除外制度是将看似损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排除在法律禁止的范围之外,从而实现利益平衡和实质正义的法律制度,它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市场竞争进行调整的有力的辅助性力量。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除外制度致力于实现社会、经营者和消费者等多方主体的利益平衡和均衡协调发展,并在此基础上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除外制度以其灵活性来回应市场竞争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动态性和复杂性,从而弥补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具体调整市场竞争关系上的严重不足。第二部分,基于德国、美国和日本等国家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除外制度的具体比较研究,探寻可供我国借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除外制度方面的立法与实践经验。这些比较研究主要是从市场混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商业秘密侵权、商誉侵权、商业贿赂、掠夺性定价和违法搭售等方面进行展开,找出他们的共性和不同点,并以此作为我国未来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的借鉴和参考。第三部分,详细探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除外制度的立法现状与立法完善。就立法现状而言,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除外制度总体上规定过于粗略,适用的情形相对较少,可操作性比较差,立法上存在着巨大缺憾,无法满足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需要。就立法完善而言,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除外制度的完善应该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为契机,借鉴美国、德国和日本的先进做法,对市场混同、引人误解的的虚假宣传、商业秘密侵权、商誉侵权、商业贿赂、掠夺性定价和违法搭售等各种例外情形的现有规定进行归类、细化和整合,增加其他例外情形,并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以专门的章节对其进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