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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长期以来都被视为是政府必须承担的民生事业之一,由于资金短缺和公民环保意识的薄弱,生活垃圾的处理一直采取的都是简单填埋的方式。但是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城镇化建设速度加快,城镇人口急剧增加,城市生活垃圾的数量增长速度远远地超过了垃圾处理的速度,20世纪90年代以来“垃圾围城”的报道也越来越多地见诸媒体。生活垃圾处理逐渐引起政府及社会公众的关注,学者对此的研究也很丰富。本文主要是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的现状、问题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角度来分析我国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制度的。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主要探讨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的现状。我国垃圾处理手段仍然单一、落后,为改变这一现状,国家提出垃圾处理产业化的政策,并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在建设部的强势推动下,各地纷纷开始在生活垃圾处理领域实施特许经营。但是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在我国发展得并不顺利,究其原因主要是民间资本投资的积极性不足。法律对特许经营权的授予方式、权利义务关系、纠纷解决的规定不明确或者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不统一,导致民间资本在进入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领域存在着疑虑。从第二章到第四章,本文主要探讨了如何在上述的三个法律制度方面进行完善,明确认识、规范实践。第二章主要探讨了如何完善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权的授予方式。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权的授予方式有两种:颁发授权证和签订特许经营权协议。授权书是对该行政许可决定的确认,特许经营权协议则是对行政许可决定的实施方式。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过程须遵循一定的程序,招标是主要程序。但在采取非公开招标时,仍要受一定的程序制约。特许经营权协议的签订也有特殊的程序要求,在签订之后须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进行备案。第三章主要讨论了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的权利(力)义务关系的合理配置。政府的权利(力)可以归为两类:一是行政优益权,是作为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往往政府的义务就是特许经营人的权利。因此,本文重点探讨了行政机关的行政优益权的范围、政府的特别保证义务、被特许经营人和消费者的权利义务。第四章主要讨论了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出现纠纷时如何解决。当事人如果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或者对特许经营协议内容的履行等发生纠纷,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但是,如果对特许经营权协议的履行提起行政诉讼,我国行政诉讼的相关程序、证据规定等各方面的制度构造都需要进行相应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