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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互联网这个伟大的发明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普及,使人们在通过互联网进行工作、学习和生活中,上传下载文件、图片和软件变得迅捷而成为时尚。互联网上传播的大量信息乃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客体。著作权人由于互联网的传播特性,使得其难于控制作品的传播和使用,从而给著作权人保护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不受损害带来了前所未有的难题。 数字技术的应用,特别是信息高速公路的出现和迅猛发展,带来了全新的复制方式和传输方式。互联网传输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的作品传播方式,使得作品的传输变成了“0”和“1”的二进制数码进行传输。信息传输中形成的复制件都是由计算机系统自动完成的。当一个文件在互联网上传输时,路径上的节点计算机就会在内存中自动形成作品的复制件,发送端和接受端的调制解调器也会对传输信息进行自动的缓存。对互联网传输中的复制权应当有新的认识,简单地将传统复制权中的“复制或许可他人复制”运用于互联网传输环境,显然对作品的使用者太过苛刻,也不利于对作品的利用和传播。互联网传输作为一种新的形式,与传统的发行概念在暂时复制、有形复制和权利用尽问题上的冲突难以调和,难以将互联网传输概括进传统的发行概念之中。互联网传输与公众传播相比有相类似的方面,但也应注意计算机网络上的传输完全不同于单纯的播放。一方面,互联网传输具有公开播放的性质,公众可以通过互联网浏览或获得作品;但另一方面,互联网传输存在信息互动,并兼具复制、发行、播放等多种行为特征。其中涉及版权的复制问题、发行问题、播放问题等等,存在着行为的交叉和重叠。这是传统的广播或播放等公众传播行为所不能概括的。 我国新修改的著作权法,除对著作权保护的主体、范围等做出了与国际条约接轨的必要重大修改外,还首次设立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在互联网这种新的传播媒体和传播形式下,受到了互联网参与主体与行为复杂性的影响,其侵权主体与侵权行为的确定变得纷繁复杂。考虑到互联网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毕竟是一个新课题,实施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还处于探索阶段。因此,有必要在与传统著作权法的对比分析中,掌握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基本内涵,探索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的主要范围。 互联网参与者是个极其宽泛的概念。然而,从互联网参与者上网的目的以及互联网功能实现中的作用和地位,可以把互联网参与者划分为互联网用户和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两大类。一是互联网用户(Receptor),既一切单纯从网上获取信息的主体;二是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而再依据现有对互联网的作用、服务项目的划分,还可将提供互联网服务的主体主要分为以下几类:一、互联网接入服务商(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简称ISP)。互联网接入服务商是实现用户上网的经营商,也有人把这类互联网接入服务商划归到“电信运营商”的范畴。目前,在互联网接入服务商中,逐渐培育出来一种“互联网信息中心(Internet Data Center,简称IDC)”的增值服务业务。IDC提供的服务项目虽与传统的ISP有所区别,但仍然属于ISP的范畴。二、互联网信息提供者(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简称ICP)。互联网信息提供者是组织各种信息上载网站,发布供人们浏览的互联网主体。目前,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经营性质与目的,将这类主体划分为经营性信息服务商与非经营性信息服务者。但随着互联网功能的进一步完善和新的互联网服务项目不断推出,互联网参与者之间的划分界限逐渐淡化。同一个主体既可能是互联网用户,同时又是网站内容的建设者,具有双重互联网参与者的身份。 互联网环境中的侵权主体通常是互联网的参与者,但互联网上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性质仍然是对作品的未经允许的擅自转载、发表。它与传统媒体上的侵权行为相比较,并无十分特殊的本质区别,只不过所发生的领域、所采用的具体手段不同罢了。 互联网著作权保护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作者权益在互联网上的延展,均衡作品的作者、互联网传播者及社会公众三方利益关系,试图为作者的专有权与为社会公共利益而设立的合理使用之间划出界线。在互联网环境中,ISP、ICP服务商因其在互联网中的地位、作用不同,著作权侵权责任程度也大相径庭。在一般情况下,ISP较之ICP承担侵权责任的可能性相对较少。因此,在分析、处理互联网著作权侵权责任时,首先应当认真分辨侵权主体的ISP、ICP的基本属性,同时,综合互联网服务商在涉及的著作权侵权纠纷中的具体地位、作用,做出合理的判断。 目前,依据国内互联网的运营、互联网参与者的状况,可以将互联网著作权可能的侵权主体概括为:互联网用户、互联网接入服务商、互联网信息提供商和非经营性信息提供者四种情况。与此相对应,可能成为互联网侵权主体的也应分为互联网用户、互联网接入服务商、互联网信息提供商和非经营性信息提供者四类。其中,互联网接入服务商及非经营性信息提供者的侵权责任,相比互联网用户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来说相对简单。 在互联网信息提供商的著作权侵权责任中,互联网信息提供商开办的专供注册用户自行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