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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房地产税收法律制度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尤其是税收制度的变革而逐步形成的。但是由于整个税收体制改革的滞后,导致现行房地产税收法律制度存在诸多问题:税收立法层次低,大多数为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房地产流通环节税负重,保有环节税负轻,不利于土地的流通和有效利用等等。此外,房地产税收体系自身存在的诸如税费繁杂、税负不均等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房地产业的进一步发展。本文探讨了国外房地产税收政策与法规对我们的可借鉴之处。从国外发达国家的成熟做法来看,“以‘税调’取代‘政调’是国外房地产市场较为成熟的经验,不仅可以改变‘政调’不稳定因素,还可以从根本上扭转地方政府把GDP当成倒卖土地的扭曲现状,改一次性的卖地财政为税收的细水长流,从根本上增加投机性住房的投机成本,从而让楼市健康发展。”本文阐述了宁夏房地产税收流通(转让)环节、保有环节、管理环节的具体税收政策法规,并且进行了效果分析。当前房地产税收流通(转让)环节要征收包括营业税在内的8个税种,征收程序复杂,税负较重;而在保有环节仅对经营性房产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于个人投资性房产不征收任何税收,仍然是零税收成本占有房产;在管理环节由于部门间的信息不能共享,使得税源管理与监控的难度进一步加大。目前的税收政策和法规使多占有住宅房地产以保存财富的成本是非常低的,无法对需求产生抑制作用。笔者针对现有的房地产税收管理模式,按照宏观上稳定房价,微观上减轻购房者负担的原则,提出在房地产税收的流通(转让)以及保有环节的具体税收政策建议,在平衡房地产整体税负水平以及各税种的税负水平上文中做了通盘的考虑。笔者认为,中国房地产税制的改革,不但具有很强的经济效应,而且还有很强的社会效应。我国改革目标的选择,不应简单地以房价的升降为目标,也不能就税收论税收,而应该遵循市场经济发展规律,以促进房地产业健康、有序发展为目标,通过重新选择税制结构、调整税负水平,加强征收管理等措施,从而建立起健全的房地产税收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