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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作为企业退出市场的重要法律规则,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位置,它的存在,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企业退出市场领域的最后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历经十余年制定过程,终于在于2007年正式实施。破产法之所以历经十余年的制定过程,其主要原因在于破产企业职工利益保障问题。而要使破产企业职工利益真正得以合理保障,劳动债权问题则成为了不可回避的重要议题。世界各国对于劳动债权都做出了相关规定,我国破产法虽然没有直接规定劳动债权的概念,但在具体法律条文中,劳动债权的相关问题是得以体现的。劳动债权作为保障企业职工利益的重要内容,在学界的基本争论主要集中在其优先地位上。很多国家通过法律法规规定了劳动债权优先权,我国作为没有直接规定优先权制度的国家,并没有直接通过立法确定劳动债权优先权,但也在破产法中不同程度的体现了劳动债权的优先地位。同时,我国破产法又没有承认劳动债权的完全优先地位,在一定程度上对劳动债权的优先利益做了相应限制。对于破产企业职工而言,劳动债权是否能够顺利实现,关系到企业职工基本生活和基本人权的保障结果。这也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问题,因为劳动债权的顺利实现,可以保证占社会人口比例较大的工人阶层的人身权益,也关系到社会保障问题的进一步完善,从而更好的稳定社会秩序,维持正常的社会运转。而劳动债权若完全占据优先地位,则会对市场经济秩序要求的自由公平的交易理念产生冲击。因为在劳动债权完全优先的前提下,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能否还可以平稳顺利实现会产生不确定的答案。破产人有可能会为了劳动债权的实现而将担保物变现。这就会损害担保物权的公信力,导致担保物权人的利益受损,进而损害正常的交易秩序。在这一前提下,应当将劳动债权的优先地位合理规定,既肯定它的优先效力,又在一定程度上加以限制。我国破产法正是采取了这样的做法。而对于破产企业职工的权益的合理保障,则应该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由社保基金等公共资本完成。本文拟从以上方面对劳动债权尤其是劳动债权的优先地位进行分析,采取对比概括、归纳与演绎、分析与综合等方法,论证我国法律规定的合理性,进而提出进一步的完善措施,以更好的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护是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当劳动债权与担保债权在破产清偿的顺位上发生冲突时,立法者面临两种规则的选择,即担保债权优先于劳动债权或相反。有人把两者的关系形容为“非此即彼,不可调和”这一争论甚至上升到了“要市场经济秩序,还是要以人为本”的高度。破产法颁布实施之后,对于劳动债权与担保物权在破产程序中的受偿顺位问题仍然存在一定的争议。对这一个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对于充分保护劳动债权人利益、担保物权人利益以及破产债权人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和交易安全,推动破产法立法进程,都具有积极意义。市场经济必有破产制度,破产法对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特别对一个经济转型的国家而言,它起到了基本法和宪法的作用。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对于破产劳动债权的受偿地位的规定存在其深刻的合理之处。劳动债权在破产财产分配中是否享有优先权,享有何种地位的优先权,是涉及劳动者、普通债权人、担保债权人利益的问题。如何定性破产财产分配中的劳动债权优先权,如何平衡劳动者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冲突,不仅是国有企业破产改制面临的突出难题,而且是今后其他企业破产时棘手的问题。本文在理论分析和考查各国立法实践的基础上,结合与劳动债权优先权密切相关的其它相关制度,评价了我国现行立法的成败得失,重点分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问题,分析了劳动债权的优先地位,最后提出若干建议。相信对于未来立法活动和破产法律实务都是十分有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