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家族信托保护人制度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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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家族信托规模增长迅速,被誉为信托发展的“蓝海”,但却缺乏与之配套的信托保护机制。本文以我国现行信托法律规定及家族信托实践为基础,结合国外家族信托保护人制度相关规定,为我国家族信托保护人制度之构建提供一定的思路。本文共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家族信托保护人制度概述。本部分主要介绍家族信托保护人这一主体的含义、角色定位和功能定位,完成本文研究对象的“素描”。第二部分,我国构建家族信托保护人制度的必要性。我国家族信托发展面临诸多立法和实践困境,而家族信托保护人制度对于家族信托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实现家族信托发展法律环境的整体优化,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根本所在。第三部分,我国家族信托保护人的主体厘定。本部分主要论述家族信托保护人的主体资格,即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满足履职需要的专业能力、责任能力;以及主体范围,即委托人、受益人、受托人以及受托人之利害关系人不得担任家族信托保护人。第四部分,我国家族信托保护人的权利、义务及责任。本部分为家族信托保护人制度的核心内容。在权利方面,家族信托保护人享有监督类权利、协调类权利及固有权利;在义务方面,其需要履行信义义务、亲自履职与持续履职义务以及保密义务;在责任方面,需要明确其承担责任的依据、情形、形式,以及有权主张权利的主体。第五部分,我国家族信托保护人制度的适用程序。家族信托保护人制度的适用与否由当事人自由决定,特殊情况下强制适用;基于此,家族信托保护人的设立与变更,原则上由当事人通过信托文件进行约定,特殊情况下由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指定或变更,或由法院依职权指定与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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