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债融合背景下的董事信义义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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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信义义务规则作为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解决因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相分离所带来的代理成本和不完全合同问题。传统董事信义义务规则基于股债二分法理论和股东至上原则,认为董事信义义务的对象为公司和股东,忠实与勤勉义务能够完全涵盖义务的内容。随着时代变迁和理论深化,组织法和契约法交互作用的股债融合现象突破了纯粹股债的区分,导致存在着不同比例组合的股债混合形态,加剧了公司内部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博弈程度。这似乎使得董事信义义务规则的基础越来越松动。全文主要由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组成。其中,正文的核心内容通过四个部分展开。第一部分通过结合股债融合的背景引出董事信义义务面临的现实挑战,主要加重了混合型投资者身份模糊、股东投资者救济不足和非股东投资者保护缺口的问题。第二部分着眼于董事信义义务的对象。在股债融合背景下部分失灵的股债二分法使得其对象范围过窄。一方面,有限的股份种类使得股东的内涵难以满足投资需求。另一方面,非股东投资者的缺席难以充分保障除传统股东外多元投资者的利益。因此,可以根据不同公司形态分别设置差异化类别股规则和以事实破产为节点有条件地纳入债权人两方面来扩张董事信义义务对象范围。第三部分从董事信义义务的内容入手。股债融合加剧了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难以完全涵盖董事行为的相离局面。忠实义务中公司利益的单一认识、勤勉义务之形式审查的加重以及二元平行结构缝隙的扩大使得义务内容规制董事行为的范围更加局限,可以通过丰富公司利益内涵,引入商业判断规则和构建忠实勤勉二元主次结构来健全义务内容。第四部分以董事信义义务问责机制为切入点。股债融合背景下债权人利益的地位与保护力度间形成的差距被逐渐拉大。随着债权人被纳入到董事信义义务的对象,义务规则应当配套相应董事问责机制。一方面,协同调整债权人提起直接诉讼的资格,并在事实破产前确立董事对债权人的补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补充规范债权人提起派生诉讼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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