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跨境破产管理人制度的法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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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的市场退出机制是完善企业全生命周期管理、促进国际贸易的重要屏障,而破产是其中必不可少的关键一环。我国于2007年实施的《企业破产法》除了首次提出破产管理人制度外,同时突破了我国在跨境破产领域秉持的属地主义的传统立场,对我国破产程序的域外效力及域外破产程序在我国的承认与协助做出了明确规定。但令人遗憾的是,自此之后我国在跨境破产领域的法制建设几乎止步不前,仅能通过部分政府规范性文件或部门规章感受到我国在跨境破产合作上的保守态度。在司法实践中,域外与我国对破产管理人的互认也寥寥可数。破产领域蓬勃的现实需求与我国当前法制建设与实务发展并不完善的整体环境严重脱节,相关制度不仅无法适应越来越多的跨国破产案例和“一带一路”建设所提供的新需求,也无法全面处理中国司法实务中遇到的新问题,同时与国际上先进破产规则也存在一定差距。跨境破产管理人能够有效推动破产法律文书的域外执行,提高破产程序效率,是跨境破产领域的理想中介。以跨境破产管理人制度为突破点对跨境破产规则体系进行全面完善既是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内在要求,也是我国打造国际先进市场体系的强力手段。具体而言,我国当前跨境破产管理人存在着主体范围较小、法律地位不明确、权利行使受限的制度缺陷以及认可程度低、诉讼身份存疑、缺少内外监督的现实问题。为此,有必要在深入研究跨境破产管理人制度的理论基础上,明晰跨境破产管理人的本质,并结合域外先进的立法经验,有针对性地提出我国相关法制建设的改进方向。本文由引言、结语和以下四大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是关于跨境破产管理人制度基本理论的阐述。首先,介绍了跨境破产的立法演变历史,选取具有代表性的跨境破产内涵的国内外学说,总结分析,引出跨境破产的特征。其次,结合联合国《跨境破产示范法》、《破产立法指南》以及美英法等国家有关破产管理人的制度阐述了破产管理人的历史渊源;着重介绍破产管理人法律性质的相关学说,对比分析各学说间的相似之处及不同。再次,落足到跨境破产管理人制度,主要介绍跨境破产管理人的内涵和特征,进而指出进一步完善我国跨境破产管理人制度的重要性。第二部分,是关于跨境破产管理人制度的立法分析。这部分结合一些国际主流破产规则,如联合国《跨境破产示范法》、美国《破产法》以及最新修改的新加坡《公司法》中有关跨境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规定进行分析,为我国跨境破产管理人制度的法律完善提供借鉴意义。第三部分,是关于我国跨境破产管理人制度的法律缺陷及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由于目前我国企业破产法并没有关于跨境破产管理人的明文规定,故由破产管理人制度和跨境破产制度,总结出跨境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发展过程及现状。再结合我国跨境破产中的典型案例,通过分析格菱动力破产案件、海域破产案件、广信破产案件、华信破产案件等案例,提炼出我国跨境破产管理人制度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现实问题。第四部分,是关于完善我国跨境破产管理人制度的立法建议。按照“主次”的逻辑,第一,从跨境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入手,改善单一的跨境破产管理人的现状,丰富主体范围,明确法律地位,赋予相关权利;第二,加强国家之间的境外协作,求同存异,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将典型的成功案例如江苏舜天船舶破产案件等推广适用;第三,在监督机制方面,树立内部自我监督意识,设立破产法庭或者破产法院,成立专门机构加强行政监督,更好的监督跨境破产管理人履职;第四,为加强跨境破产管理人的职权,可成立行业协会,适当赋予行业协会以自我监督的职能,充分发挥跨境破产管理人协会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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