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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比较严峻,传统的家庭养老、储蓄养老模式已经不能满足我国居民的养老需求,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体系虽然覆盖面较广但是也随着老年人生活开支的不断增加而渐渐地无法满足老年人的全部需求。目前我国急需新型养老金融产品来对基本养老保障体系进行补充,2014年保监会出台了关于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1,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然而试点的过程中却遭遇到了很多阻碍,这款产品被社会的接受程度有限。分析其原因,除了受到我国社会的传统观念影响之外,该制度缺乏对消费者保护的有效机制也是一个重要因素。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的消费者主要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根据这一制度的特殊性,这三个主体往往为同一人。在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合同中,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回赎权、不受追索等主要权利,同时保险人也有保障消费者的权利顺利实现的义务。但是由于保险交易市场固有的信息不对称,保险消费者一直处于信息弱势一方,实践中保险机构利用其信息和经济优势侵害保险消费者权益的现象屡见不鲜。保险机构利用格式合同制定方的优势,规避保险产品中的重要信息,在销售过程中往往采取夸大宣传等销售误导的行为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导致保险消费者对保险机构存在一定的误解。更何况对于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这一新型的保险产品而言,其业务内容复杂,还会涉及到房地产抵押领域,使得保险条款也比一般的商业保险要专业和复杂,从而导致消费者对该产品的接受度较低。为了更全面的推广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是当务之急。第一,从宏观上建立科学的法律体系和监管体系。首先,明确保险公司作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开办机构的法律地位,同时完善我国金融模式,方便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业务的进一步开展。其次,要求明确监管机构并对保险机构的市场退出问题进行着重监管,从监管层面保证投保人的赎回权和不受追索权利的顺利实现。第二,从微观上建立具体的实施细则,丰富配套法规,使保险机构开展该业务有章可循,更有利于投保人权利的实现。第三,以知情权保护为线索,一方面要加大宣传,给投保人提供一个良好的舆论环境,另一方面要明确保险人的信息披露标准,确保保险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