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情势变更原则的司法适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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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原则是合同履行的一项重要原则,对于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公平具有重要的作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司法适用在《民法典》实施之前一直存在诸多问题,在《民法典》中有关情势变更的相关规定相比较《合同法》时代有了显著的进步,解决了之前情势变更和不可抗力的认定难题,新增的再协商制度使得情势变更原则的强制性得到了缓和。但通过梳理《民法典》实施以后近一年来和情势变更原则有关的裁判案例发现,情势变更原则的司法适用仍旧存在诸多争议,其中最突出的三个问题:一是情势变更和商业风险的区分问题;二是再协商制度的性质问题;三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后果问题。上述问题的存在,会使情势变更原则在司法适用中无法充分实现其立法目的,所以有必要就情势变更原则司法适用存在的上述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寻求上述情势变更原则在司法适用中的问题的破解之道。全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民法典》实施之后情势变更原则司法适用的案例梳理,通过对情势变更原则在司法适用的现状进行分析发现存在的问题;第二部分是对情势变更和商业风险的区分问题的研究。通过对情势变更和商业风险的关系进行分析,得出情势变更和商业风险区分的难点是情势变更原则的条文中“不可预见”和“显失公平”的判断,存在着“不可预见”的判断标准过于主观和“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较为混乱的问题。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了相关的解决对策;第三部分是对情势变更原则中再协商制度性质研究,综合对再协商性质的不同理论的深入分析,最终得出再协商的性质为一种非强制性的前置程序,情势变更不利一方当事人可以选择是否与对方协商;第四部分是对情势变更原则司法适用的法律后果问题分析,对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后合同是解除还是变更、合同解除后损失承担方式这两个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并针对第一个合同变更或解除问题提出应以一次效力说为原则,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和具体方案为例外的处理方式,针对第二个合同解除损失承担问题提出应以合同双方当事人平均分担为原则,例外考虑双方当事人风险承受能力的损失分担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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