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犯著作权罪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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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2月11日,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并成为重要的成员国,《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始对我国生效。在过去的10年,我国一直在不断加大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以求与自身经济发展速度相适应。如今的中国,已经把保护知识产权、建设创新性国家作为自己的重要发展战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著作权纠纷会随之不断增加,复杂程度进一步加大。在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下,如何通过公正高效的知识产权立法及司法保护工作,尤其是对著作权的刑法保护,树立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良好国际形象,保护国内著作权经济的发展,已经成为我们面临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目前,包括互联网著作权侵权在内的侵犯著作权的现象十分严重,政府应采取强力措施解决,降低刑事打击的起刑点,提高刑事判决的比率,争取做到有罪必罚是必要途径。   本文分四章,第一章为著作权刑法保护综述,分节阐述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构成、著作权刑法保护的目的和原则、我国著作权刑法保护的发展历程回顾及现今面临的问题。之后分别在第二章、第三章和第四章对现行法律规定中关于侵犯著作权罪定罪的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和刑事处罚三个方面的规定及主要不足进行分析,认为目前我国对侵犯著作权罪规定的主观和客观归责条件过高,缩小了刑事打击侵犯著作权行为的范围,不利于对著作权的刑事保护。每章都设专节针对性地分别对《TRIPS协议》中规定的侵犯著作权刑事责任条款中关于“有意”、“商业规模”和“足够威慑作用”的要求进行分析,明确这部国际条约规定的刑法保护著作权的范围。同时,通过对国际上各个法系主要国家和地区在这三个方面的理解与适用的考察,探察著作权刑法保护的一般国际趋势。   本文的主要观点:虽然我国刑法对侵犯著作权罪的刑事处罚规定以较高的自由刑刑期,但这样的规定及立法意图仅仅做到了有罪重罚,从司法实践的效果看不利于打击侵犯著作权犯罪。在著作权刑法保护威慑力方面,从各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践看,关键在于有罪必罚,而不是有罪重罚。实践证明,仅仅提高对著作权犯罪的最高法定刑,并不能发挥应有的威慑作用。降低著作权犯罪的起刑点,扩大侵犯著作权罪的主观和客观归责要件的范围,以提高刑事追究比率,并适用短期自由刑为主,处以高额罚金为辅,这一系列加强著作权刑法保护的系统性改变是实现有效遏制著作权犯罪的必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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