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扩张的实践样态与规范限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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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由交通肇事和逃逸复合而成,仅以探究逃逸内涵的方式,对修正肇事逃逸认定偏误进行修订具有局限性。本文将视野前移,从交通肇事罪基础犯的合理认定入手,再通过明确逃逸要素的功能属性,厘清交通肇事逃逸与交通肇事罪的关系,最后对逃逸要素内涵进行解释,以期实现系统性地限缩交通肇事逃逸扩张认定之目的。第一部分通过梳理相关案例,总结出交通肇事逃逸认定扩张这一现实问题背后的三大成因。分别是交通肇事罪刑事违法性判断的虚置,司法实践对于逃逸情节的功能、性质理解混乱以及逃逸情节认定标准混乱。并在下文针对上述三大成因逐个击破,系统地优化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路径。第二部分针对解决交通肇事罪刑事违法性判断的虚置这一问题进行。通过辨析认定违法性的各种标准,对目前实务界所采取的绝对立场合理性进行辨析,确立起以相对从属性立场作为交通肇事罪违法性判断立场,并以规范保护目的的异同作为是否启动刑事违法性独立评价机制的阀门。若违规行为是能引发危险事故的类型化行为,认为该违法行为与交通肇事罪的规范保护目的一致,此时交通肇事罪的违法性认定将从属于行政不法。若违规行为只是对制度的违反而并未增加风险,则认为前行为与交通肇事罪的规范保护目的不同,此时刑事违法性的判断独立于行政法。对于并非由行政违法行为引起的发生于交通运输领域内的事故,可以考虑构成其他类型过失犯罪,而不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第三部分确立逃逸情节的功能及性质,对于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排除交通肇事逃逸独立成罪之可能,比照情节加重犯形式及实质两方面特征,明确逃逸型交通肇事罪的罪质是情节加重犯。从罪质、功能和实质方面排除逃逸是加重的构成要件,认为客观逃逸要素是加重量刑的客观情节,即量刑规则。司法解释赋予了逃逸定罪的辅助功能,实际就是对整体行为具有严重法益侵害性因而达到刑事违法性的表征。无论运用逃逸的量刑还是定罪功能,都应遵循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实现“肇事行为+逃逸=交通肇事罪”与“交通肇事罪+逃逸=逃逸型交通肇事罪”的合理区分。第四部分通过辨析逃逸内涵的主流观点,明确逃逸的主要规范保护目的是保护伤者利益,确保追溯权的实现以及维护制度等为次一级规范保护目的。然后利用逃逸不作为属性的实质作为义务来源,将救助被害人、保护事故现场、报告等形式作为义务实质化。最后通过规范保护目的对作为义务的依赖程度,对作为义务进行位阶划分。事故后肇事者以实现逃逸规范保护目的而履行的上述任一行为,都不评价为逃逸。在肇事致人当场死亡的情况下,救助义务消解,行为人只要没有任何规避公权力机关调查、追诉的行为,也就不成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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