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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带有趋利性的金融组织创新,金融控股公司已经成为国际金融市场 金融机构实现混业经营的重要模式。金融控股公司通过合理的组织模式设计,从事金融监管当局所允许的综合性、多元化的金融业务,实现规模经济和协同效应,分散单个金融机构或单一金融业务风险,提高整个金融集团的稳定性。同时由于金融控股公司整体的特殊结构、各种业务的混合、交叉和叠加,可能产生新的、整体性的特殊风险等问题。而产生这些问题的最大诱因在于金融控股环境下的关联交易。 本文首先对金融控股公司做了一个法律分析,除了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概念进行了探析外,重点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特点、经营模式进行了分析,结合关联企业的特征得出结论:金融控股公司从本质上说是一种关联企业。 对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关联交易的界定,首先要界定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哪些机构之间的交易构成需要法律监管的金融控股公司内部交易。本文第二章对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关联交易的概念和构成关联交易的机构进行了概括和归纳。并结合金融控股公司的特征,对金融控股公司内部交易的特征进行概括,并结合此特征对其类型进行了分析。应该说这一部分主要是对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关联交易的基础理论研究。 在文章的第三章,对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影响进行了论述。在此部分的论述中,强调关联交易的两面性,对关联交易的有利面进行了分析。主要是同金融控股公司的优势相结合,从宏观和微观方面说明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关联交易有利于金融控股公司发展规模,取得规模经济,降低交易成本,实现金融控股公司的利润最大化。在对不利影响的分析中,将不利影响分为对国家利益的影响、对相关利益主体的影响和对金融控股公司自身经营带来风险三方面。其中对国家利益的影响主要体现在税收、国有资产流失和社会经济秩序方面;对相对利益主体的影响主要从金融控股公司从属机构、从属机构的少数股东和债权人的角度来论述;而对金融控股公司产生的特有风险主要有金融风险传播、利益冲突、风险集中及逃避监管、信息不透明不对称等。文章这部分作为衔接,说明对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关联交易进行法律规范的必要性。 第四章是文章的重点章节。由于关联交易的产生具有一定的必然性,所以对关联交易的规制应当从原因出发。本章首先分析了关联交易的历史成因:企业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