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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将根据《联合国宪章》禁止使用武力原则及其例外规则的国际法理论,对二战结束以来美国数次使用大规模武力的理论和实践进行国际法探讨。第一部分论述了禁止使用武力的国际法基础理论。首先简要阐述了《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项规定的禁止使用武力的一般性原则的建立及内涵,然后在《联合国宪章》的框架内概述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例外规定——合法使用武力的具体情形:联合国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宪章第51条规定的单独或集体自卫权。第二部分重点论述美国援引安理会授权而使用武力的问题。在国际法关于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的理论与学说的基础上,主要结合朝鲜战争(1950年)、伊拉克“沙漠风暴”军事行动(1991年)具体分析美国援引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的实践,并结合对伊拉克发起的“沙漠之狐”军事行动(1998年)以及伊拉克“自由军事行动”(2003年)对美国援引安理会暗示授权理论而采取的军事行动进行国际法分析,探讨这些行动是否符合《联合国宪章》原则下联合国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的合法性。第三部分主要在论述《联合国宪章》允许使用武力的合法方式之一——自卫的国际法理论与学说的基础上,对美国援引集体自卫为由而发起朝鲜战争(1950年)、越南战争(1961年)进行国际法分析与论述。然后论述了美国在预防性自卫中使用武力的问题,对美国发起的阿富汗“持续自由军事行动”(2001年)和伊拉克“自由军事行动”(2003年)而援引的预防性自卫是否符合在自卫中合法使用武力的问题进行国际法分析与论述。第四部分为结语。对美国在二战后使用武力的情况做出总结和归纳,得出结论,通过实践和理论证明,不能产生更好的可以选择的规则来替代当前有关使用武力的法律制度。美国使用武力的主张不能与任何禁止使用武力的一般限制原则相一致。美国单边使用武力所援引的理论将对禁止使用武力的国际法规则产生不利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