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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作为买卖工具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演变,至今在国际经济贸易发展中仍占据重要地位。由于《鹿特丹规则》的出现,传统提单受到了很大的挑战。提单之所以具有物权凭证功能,是因为其流转速度快于海上货物运输的船速。当代科技的发展和造船技术的进步,都使得航运速度大幅提升,而集装箱运输的普及也使得海上货物运输速度得以提高。由于提单的速度没有加快,经常是,货物已经到达目的港,但是提单却还在流转之中,这一情况在短途运输中尤为明显。这样,提单的流转速度不但没有促进经济发展,反而成了阻碍货物运输的障碍。电子单证的出现解决了提单流转缓慢的问题,对传统提单是较大的冲击。随着科技发展,计算机的普遍应用,电子提单应运而生并迅速发展。由于借助了互联网技术,电子提单的运转速度大为提高,但传统提单的功能也并没有收到太大的影响。虽然电子提单的使用率现在还不是很高,但这些都不能构成实质性的影响,在不久的将来,电子提单一定会有所发展进步,将对传统提单产生重大影响。随着情形的变迁,提单在现实海运实践中遇到了困境,签发不止一份的正本提单、副本提单加保函提货、无正本提单放货等,严重影响了航运秩序。我国在提单制度方面也存在这种危机,提单问题在法律方面的模糊与空缺,导致了理论的争议和法律适用的不统一。提单在一段历史时期内还不会被其他运输单证所取代,将继续发挥它的优势作用,所以对提单功能的研究也是不会过时的。笔者通过阅读各界学者的文章及书籍,分析提单功能的同时也对无单放货问题进行探讨,总结国内外关于提单的制度,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司法经验,从不同的角度对提单的功能进行研究,并分析我国应采取的相应对策。综上,提单是运输单证的重要组成部分,提单功能是研究运输单证法律制度的核心。加强对提单功能法律制度的研究,可以更好的认识提单法律制度,把握提单在实践中的具体应用。《鹿特丹规则》中关于运输单证新规定及货物交付的原则,都在一定程度上改变着提单在海上为货物运输业中的地位。在新规则下允许承运人在一定条件下无单放货原则,深深的触动了现有提单法律体系。无单放货问题是伴随提单的发展而产生的,想要改变现在的由于传统提单滞后带来的种种问题,不仅要在运输单证上着手,还要完善相关立法规范。具体体现在我国,要完善无单放货的严格责任体系,提高提单的流转速度,推广电子单证和海运单。同时通过分析无单放货的法律问题,也从中得到了许多启示。海商法的核心还是要发展海上贸易,那么就应该要平衡船方和货方的利益,达到双赢,也要兼顾国际贸易与海运的相互渗透与独立,在吸纳国际公约和国际先进航运国家最新立法的同时,建立本土的承运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