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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船承运人是传统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并随之分离出来,作为目前比较普遍的航运业务,已经在国际贸易和国际航运领域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是继美国和菲律宾之后对无船承运业务有相关的立法的第三个国家,但是目前的关于无船承运人的立法和管理还是存在很多不足,尤其是对无船承运人的地位、无船承运人提单的性质和管理的立法不是很明确,不能满足现代海运实践的现实需要,由此而引发的航运纠纷也是比比皆是,本文将从无船承运人的地位及提单来分析与之相关的一系列问题。正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无船承运人识别和法律地位逐步展开分析。首先,通过比较美国与菲律宾对无船承运人的定义,以及对我国“无船经营业务”的定义分析,笔者认为无船承运人是指没有船舶或者不经营船舶等运输工具,但是能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物,签发自己的提单,对运输过程中的货物的安全到达目的地和毁损灭失负有责任,同时又以托运人身份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货物的运输的人。另外,在界定无船承运人的定义后,又从其特征着手来识别与国际货运代理人、实际承运人,以及多式联运经营人的不同,明确无船承运人双重身份的法律地位,为后文的论述作下铺垫。第二部分从我国无船承运人提单需要特殊管理的原因出发,分析我国无船承运人提单管理制度的客观存在的必要性以及分析其不足,从无船承运人提单性质界定、功能分析,明确了无船承运人提单只具备运输合同证明和货物收据的两个性质和功能,不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和功能。无船承运人的性质决定了其流转的复杂性,从无船承运人提单的业务流程涉及到的两套提单的运转和功能的不同,进一步明确了无船承运人提单的特殊性,并由此涉及到未登记提单和已登记提单的效力的争议,揭示出我国无船经营业务管理的薄弱和存在的隐患,进一步凸显了了无船承运人提单对于识别承运人身份,认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区分责任上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第三部分在上一部分认识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无船经营业务管理的薄弱和存在的隐患,无船承运人提单登记和管理制度上的某些弊端所带来的一系列的风险,针对诸如未登记提单效力的认定,FOB价格条款下的无单放货的风险,以及无船承运人市场准入的低门槛和低数额的保证金制度所存在的风险等提出一些建设性的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