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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是一切生产和一切存在的源泉,也一种不可再生资源,更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命脉。土地的归属和利用关系是实现土地价值的基本途径,与人民的权利息息相关,与土地相关联的权利是公民获得幸福与尊严的基石,也是维系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关键因素。我国实行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公有制制度,土地征收征用是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转移的主要形式,而公共利益是土地征收和征用的前提,也是考量征收和征用行为合法性与正当性的条件。当下,随着我国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城市向农村和郊区迅速扩张,以“公共利益”为由的土地征收征用此起彼伏,诞生了“土地财政”这一怪象。在这个过程中侵犯公民权利的事件屡见不鲜,从而引发了诸如暴力拆迁、群体性事件等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权利寻租”事件更是不胜枚举。尽管2011年1月19日起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公共利益作了明确的界定,但这并未阻止公共利益在土地征收征用中被滥用。这当中有许多原因,但主要的还是我国立法对土地征收征用中公共利益规定的不规范,这种不规范导致公共利益在土地征收征用中被滥用,也成为了涉及土地征收征用案件滋生腐败的温床。因此,土地征收征用中的公共利益需要进一步规范,这种规范主要应该从土地征收征用中公共利益范围的界定、公共利益的界定主体和公共利益的界定程序三个方面着手。通过规范公共利益来约束征收征用行为,从而有效制约公权力,保护公民的财产权等基本权利,保证治理的正当性,弘扬法治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