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型担保的法律问题研究——以80份裁判文书为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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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间借贷领域,交易主体创设了一种新的融资交易模式,即交易主体间通过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共同商定若债务人不依约履行还款义务时,则债权人可要求合同相对方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转移房屋所有权,以此来担保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债权。我国立法关于这种新型的融资交易模式稍显滞后,使得司法实践缺乏规则指引,同案不同判现象十分严重。本文以这类案件为研究对象,通过司法案件统计分析与理论研究相结合的方法,以期解决我国法律制度和司法裁判下房屋买卖型担保所面临的困境,使其在民间借贷领域中运用得更加规范和合理。除引言外,本文共分为以下四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我国司法实践中房屋买卖型担保纠纷案件的实证分析。本部分以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1日,我国司法实践民间借贷领域中的房屋买卖型担保纠纷案件为研究材料,筛选了80份样本案件进行实证分析,围绕着司法裁判对房屋买卖型担保的性质认定、效力认定、担保实现时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与否的情况进行分析,归纳出房屋买卖型担保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争议焦点问题有:房屋买卖型担保到底属于什么性质;房屋买卖型担保是否违反现行法律的规定;债权人是否就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第二部分是对房屋买卖型担保的性质探究。首先分析了学术界对于房屋买卖型担保究竟属于何种性质的争议,并针对各个不同的学说提出自己的见解。其次探讨了房屋买卖型担保在《民法典》背景下的性质归属,并提出房屋买卖型担保属于非典型担保物权的观点。第三部分是房屋买卖型担保的效力探究。首先是对目前理论界及司法实践中关于房屋买卖型担保的效力观点进行整理,总结出房屋买卖型担保无效的理由主要有:违反流担保条款而无效;属于通谋的虚伪意思表示而无效;违反物权法定原则而无效。其次是对房屋买卖型担保的有效性进行证成,逐一针对这几个无效事由进行论述和分析,最终得出房屋买卖型担保有效的观点。第四部分是在前面几部分的基础上,立足于我国《民法典》出台的背景下,进行了我国房屋买卖型担保的司法规范路径探索。首先是关于房屋买卖型担保的性质认定,主张应当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以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来认定房屋买卖型担保是否具有担保功能。其次是在《民法典》的背景下,认为司法裁判应当准确的认定房屋买卖型担保的效力,在没有无效事由时,应认定房屋买卖型担保有效,以达到裁判的统一。最后以日本假登记担保制度中担保权实现方式为借鉴视角,提倡吸取日本假登记担保制度的有益经验,同时关注我国房屋买卖型担保的特殊性,提出房屋买卖型担保在经过了预告登记后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以解决司法干预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冲突,从而实现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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