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程序中股权质押权人利益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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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人权益调整是重整程序中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对股权进行调整以此吸引重整投资人对债务人企业的资金注入,帮助债务人企业恢复运营能力,最终达到重整成功的效果。然而,当调整的股权处于质押状态时,股权权属的变动必将影响股权质押权人的利益,导致出现出资人权益调整和股权质押权人利益的冲突。法律规范层面对此并未予以明确规定,实务层面较多采用强制调整方式,基于重整程序中的股权已无价值,不经股权质押权人的同意即强制调整股权,并办理股权变更手续,股权质押权人只能被动接受股权调整的事实,由此损害股权质押权人的利益。本文以所收集的实务案例为基础,揭露当前重整程序中强制调整质押股权的方式,给股权质押权人利益造成的弊端,通过对重整程序中的股权价值进行阐释,分析重整程序中涉及股权质押权人利益的规定,为我国完善重整程序中股权质押权人利益保护制度提出建议。第一部分,实务层面上,揭示重整程序中股权质押权人利益保护受损的现状。重整程序中股权质押权人利益受损体现在两方面,内在属性与外部影响,内在属性表现为重整程序中的股权价值贬损,外部影响体现在对债务人企业的股权调整时,对股权质押权人利益的冲击,针对出资人权益调整和股权质押权人利益冲突问题,实务中多采用强制调整方式,可见重整程序中的股权质押权人利益危在旦夕。第二部分,对实务层面采用强制调整方式的原因进行剖析。根本原因在于,以清算价值衡量股权价值,在此衡量标准下股权无价值,质押目的随着股权价值的贬损而落空,因此采用强制调整方式并不影响股权质押权人的利益。其次,我国立法上并未赋予股权质押权人重整程序中的参与权,由此认为股权质押权人不能参与重整程序。最后,关于重整计划的效力问题,实务中认为重整计划中的股权变更具有强制执行力,由此约束股权质押权人。第三部分,对重整程序中的股权价值的认定与分配进行分析。重整程序中的股权质押权人利益就在于股权价值,然而实务中对股权价值的衡量标准却存在问题,不能够全面客观衡量股权真实价值。分析我国法律规定的立法目的以及供求关系理论,打破破产中股权无价值的论证,重整程序中的股权价值由债务人企业的营运价值以及企业的控制权价值构成,但是股权价值的分配需依照清偿顺序优先保护债权人利益,股东享有剩余价值,并根据剩余价值情况,股权价值对股权质押权人利益有不同意义。第四部分,对重整程序中涉及股权质押权人利益的法律条文的理解与适用。从立法价值取向上看,破产法精神维护社会整体利益,担保法精神旨在保护具体交易利益,在破产法视野下的股权质押权人利益保护依旧以社会本位为基础;关于出资人权益调整仅赋予股东表决权的立法规定,不足以保护股权质押权人利益;关于重整计划效力问题,对股权质押权人无约束力,因此亟须对相应法律规定予以完善。第五部分,提出完善重整程序中股权质押权人利益保护机制的建议。股权质押权人的利益就在于股权价值的认定和分配,从源头上完善重整程序中的股权价值评估体系,评估标准由清算价值向营运价值转变;同时,赋予股权质押权人对股权价值评估结果的异议权,在股权具有价值的情况下,召开听证会协调处理质押股权调整,听取股权质押权人的意见;最后,立法应明确重整计划对股权质押权人的约束力,完善重整程序中对股权质押权人利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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