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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制”解体后,国家通过单位把权力触角延伸到每个人的逻辑已经行不通了,随后由街道承接了单位溢出的大部分功能,而街道与居委会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街道控制了居委会实现代表居民自治功能的主要资源,促使居委会不得不为街道做事,所以居委会实际上成为了贯彻国家权力意志的工具,在工作中时刻揣摩权力拥有者的意图,以便采取得当的方法完成任务;居委会的合法性根基是代表社区居民管理社区事务,实行社区自治,居委会要满足居民的权利利益诉求,并动员居民参与居委会工作,没有社区居民的参与,居委会很难完成工作任务,也就没法从街道手中获得资源;居民围绕他们所“关心”的公共议题参与居委会组织的活动,间接与国家权力意志展开互动,最大程度的争取权利的运作空间。所以,国家、居委会和居民之间形成了相互依赖的关系,处于这种关系中的居委会是一个具有自己利益目标的组织,居委会的生存之道是让上面和居民都满意,处于双重压力困境中的居委会形成了一套应对上面的权力逻辑和满足居民的权利逻辑,在这两种思路指导下,再根据具体情境采取行动策略平衡权力与权利的需要,但居委会的行动逻辑也带来了一些问题,不利于我国公民社会的成长、社区自治和民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