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重整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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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关联企业化经营的趋势明显,关联企业数量日趋增加,关联企业破产问题也随之凸显。单体企业破产模式已经越来越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求,也不能充分体现破产制度的公平与效率价值。此背景下,由美国判例法的实质合并规则衍生而来的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重整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应用。但是,目前学界对该制度仍存在较大分歧,立法还处于空白状态,仅《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有所规定,导致该制度适用面临诸多问题:一是适用标准不统一,过分依赖法人人格混同标准以及债权人合理信赖利益标准缺失;二是程序规范颇有争议,启动程序及期限起算点、出资人组表决权确定、主体存续问题等均存有争议;三是配套制度不健全,债权人权利保护机制、异议债权人救济途径和实质合并预重整制度都亟需进一步完善。联合国、美国、法国等国际和国外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重整的法律规范及司法实践,能为我国完善相关制度提供有益的借鉴。总体思路来说:一是应尽快在法律规范上明确该制度,以破解我国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无法可依之困;二是在制度构建与完善过程中,要坚持审慎适用及债权人自治与司法裁断界限分明的理念,做到不滥用该制度,且司法权不过度干预当事人自治;三是要注重多方主体利益平衡,强化债权人利益与社会经济利益是该制度利益保护位阶的首位、债务人资产价值最大化是该制度解决利益冲突的基本准则以及利益补偿规则是该制度处理利益冲突的基本方法的逻辑思路。具体规范思路来说:第一,立法上明确三元化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重整适用标准;第二,着眼于重整程序启动、批准以及执行阶段完善相关程序规范,明确启动程序、相关期限起算点及出资人组表决权的行使,并赋予利害关系主体自主选择企业是否存续的权利;第三,从三方面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分别是健全债权人权利保护机制、构建异议债权人实质合并异议之诉及建构实质合并预重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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