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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八修正案颁布以后,扒窃作为一种独立的犯罪行为被规制在刑法典条款中。国外单独对扒窃进行理论研究的著作很少,国内对于扒窃的理论研究也才刚刚开始。本文综合采用了比较研究、解释研究和历史研究等方法,对于扒窃行为进行了比较全面的阐述和论证。本文站在结果无价值论的基本立场之上,同时采纳了行为无价值论的合理观点,分别对扒窃的定义、扒窃的构成、扒窃的性质以及扒窃的犯罪形态等目前学界存在争议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首先,在扒窃的定义问题上,本文充分借鉴了学界关于扒窃概念的观点,明确提出扒窃是在公共场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行为,并在此基础上对扒窃行为的特点进行了概括、对扒窃行为的类型进行了区分,从而对于扒窃行为形成了比较全面的认识;其次,在扒窃的构成问题上,本文从客观和主观两方面对扒窃行为成立犯罪的构成要件进行了界定,同时也对围绕着扒窃行为出现的一些理论争议点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笔者的观点;再者,在扒窃的性质问题上,本文认为扒窃行为构成犯罪的首要条件就是该行为必须要对刑法保护的法益造成现实的危害,进而明确地提出了扒窃行为构成犯罪既遂属于结果犯而非行为犯的基本观点,从而消解了学界关于扒窃行为定性争议;最后,在扒窃的犯罪形态问题上,本文在普通盗窃的犯罪既遂基础上探讨了扒窃的犯罪既遂问题,同时明确提出扒窃行为存在犯罪未遂形态,并从理论和实践上提出了充分的根据,从而对扒窃行为的犯罪形态进行了科学地界定。通过对扒窃行为的这四个问题进行系统地论述,本文提出了大胆的理论见解,以期对学界关于扒窃的种种争论提供合理的借鉴和参考。同时,对于司法实践中在扒窃案件的立案、侦查、起诉以及审判中出现的种种疑难问题的解决,本文也具有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