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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实际国情,建立完善的水运工程建设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推动政府对工程建设的有效管理并与国际惯例接轨、适应WTO体制的必然要求。我国已经形成了一套完备的水运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体系,但是我国水运工程技术法规体系还只是初步形成,即是从强制性标准中按照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同时考虑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而摘录的,这样还不能达到WTO规定的技术法规内容的要求,也与发达国家的技术法规存在差距。在我国目前水运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体系中,由于以行业为主体分类,就会存在标准条款规定过细,这样很难发挥工程师的创造性;而由于采用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相结合的体制,加上强制性标准的强制范围过宽,更新和改进强制性内容周期较长,引起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难以及时融入到标准中来等问题。在水运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体系的编制和管理上,我国是由政府部门编制和管理,这和国际上普遍的以行业协会为主的管理体制有差别。所以,如不在内容和形式上彻底分析研究,很难形成WTO要求的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相结合的体制。本文首先明确研究对象的理论和概念,包括标准、标准体系、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水运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概念,对我国水运工程建设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有明确清晰的分析。接着分析了中英水运工程建设技术法规体系的特点和主要内容,对法律、条例和技术准则层次进行结构和体系上的对比研究,对我国将要过渡到技术法规的强制性条文和技术准则进行条款对比分析。然后分析了中英水运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体系的特点和主要内容,对中英技术标准进行条款对比分析。同时了对比中英水运工程建设技术法规体系和标准体系的编制和管理,并进行结构上的对比分析。最后在上述分析对比研究的基础上,得出了相对于英国方面,我国水运工程建设技术法规体系各层次都缺少相应内容,各层次之间联系不紧密,目前的技术标准体系与初步形成的技术法规体系内容基本一致,没有形成国际上通用的技术标准,编制和管理体制应该由非盈利的行业协会主持等研究结论,并给我国水运工程建设技术法规体系改革提出了相应的措施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