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捕诉合一”办案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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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由检察机关统一行使批捕权和公诉权。在2018年最高人民检察机关提出推行“捕诉合一”办案模式以前,全国普遍实行的是“捕诉分离”模式。但是近年来我国的司法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一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检察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加强审前程序特别是引导侦查取证;二是司法责任制改革,检察官实行终身责任制,强化了司法责任;三是司法人员管理改革后,在一定程度上反而加剧了检察机关“案多人少”的矛盾,办案压力有所增加。而“捕诉分离”办案模式无法适应这些变化,弊端日渐凸显,鉴于此,检察机关为了顺应时代的发展,在“捕诉”关系上开始新的探索,提出:以案件类别划分,实行“捕诉合一”。此举在学界引起了巨大的争议,反对与支持的学者各执己见,反对者从应当独立行使批捕权的角度批判“捕诉合一”,而支持者又从提高诉讼效率,降低司法成本等实际效益的角度支持“捕诉合一”。实际上,纵观我国“捕诉”关系发展的历史,可以发现“捕诉合一”并不是一项新的改革举措,在检察机关恢复建立初期,基于当时特殊的时代背景和客观需要,推行的就是“捕诉合一”。因此,对于一项司法制度是否要改革,应该结合具体的司法环境和社会背景来分析,而不是脱离现实情况空谈。“捕诉合一”正是在立足于当前司法实践的基础上顺势而生,并且到目前为止,“捕诉合一”办案机制已经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再去讨论是否“合一”已无必要。因此,应该在坚持推行“捕诉合一”的基础上,对“捕诉合一”办案机制进行客观分析。首先,应当厘清批捕权与公诉权之间的关系,包括两种权力的不同性质,以及我国对于两种权力的规定,正确认识“捕诉合一”的基本内涵,切勿片面理解“合一”的内在含义;其次,结合当前检察机关实行“捕诉合一”的实践探索,具体包括检察院公布的办案数据、实际办案情况等,分析在实践操作中取得的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又次,任何改革措施的提出,都会遇到许多阻碍,“捕诉合一”的提出遭到学界众多质疑,主要是从理论层面对“合一”进行批判,但“合一”并不是权力的合二为一,只涉及到检察机关内部职能划分问题,不存在损害权力行使的独立性;最后,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希望能对检察机关办案起到一点帮助,促进“捕诉合一”更好地运行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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