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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85年中国开始形成风险投资以来,中国的风险投资业已蓬勃发展,世界各国的风险投资企业也纷纷进入中国市场。中国政府为了促进风险投资的发展,正在加紧进行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虽然中央一级的立法尚未出台,但在经济发达的城市或地区,则已经制定了一些有关风险投资的地方性法律、法规。但存在的问题是,这些地方性立法不能统一规范中国的风险投资、合理地促进风险投资的发展。同时一些海外的风险投资者通过规避法律的方式不断进入中国禁止外国人投资的领域,中国的部分企业也在以同样方式规避法律法规。因此,中国需要改革和完善法律,尤其需要加强对风险投资组织形式的调整。 作为一名韩国留学生,在本篇论文中,我利用自己在语言方面的优势,以中国、美国、韩国风险投资法律制度的资料为基础,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对中国风险投资组织形式的有关法律问题及相关对策进行分析和研究,为中国风险投资立法提供有价值的参考意见。本文包括以下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投资组织形式是沟通投资者和风险企业的纽带。该部分重点分析了风险投资的特征、风险投资体系的主体及其相互关系,在此基础上导出风险投资组织形式对风险投资的效率的影响,从而为第二部分的论证奠定理论基础。 第二部分:风险投资现有三种组织形式及其相关法律规定。由于各国的文化传统、法律制度不同,基于风险投资发展的不同阶段以及国情差异,风险投资机构组织模式表现出多样化的特征。归结起来主要有三种:有限合伙制、信托基金制和公司制。该部分在介绍了这三种组织形式之后,主要对中国、美国和韩国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了介绍和比较,从立法例的角度为本文的基本观点提供论据。 第三部分:三种风险投资组织形式比较研究。该部分从运营成本角度、控制代理人风险和激励机制角度对有限合伙制、信托基金制和公司制三种风险投资形式进行了比较,通过分析和综合比较得出了如下结论:三种制度中效率最高的是有限合伙制,其次是信托基金制,再次是公司制。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论风险投资组织形式的法律调整 第四部分:中国风险投资组织形式选择及法律完善。首先在回顾中国自80年代以来风险投资的发展历程的基础上,指出了中国风险投资有投资主体单一,实力薄弱,在组织模式方面,缺乏风险投资业的高素质人才,缺少真正的风险企业,缺少必要的中介组织,缺少风险资本的退出渠道,对风险投资企业未给予税收优惠等特点。通过对中国风险投资组织形式现状的分析,中国现在面临的相关问题是:普遍缺乏强有力的激励和约束机制,风险投资转向,“高风险”已变质,政企不分现象十分严重。结论指出有限合伙制能以其独特的信誉机制解决上述问题,所以风险投资的最优组织模式是有限合伙制。其次,从三个方面分析说明有限合伙制是中国风险组织形式的最佳选择:实行公司制存在的法律障碍、实行信托基金制的法律障碍、实行有限合伙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最后,对中国风险投资选择合伙制的相关法律完善进行了建议:1、完善《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2、完善《公司法》的相关规定,3、完善税法相关规定,4、完善其他法律制度:(1)加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2)建立风险投资担保制度,(3)建立风险投资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