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仲裁调解书的司法审查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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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中的调解作为一种复合式的纠纷解决方式已被我国《仲裁法》所确立,并强调了根据调解协议达成的仲裁调解书与仲裁裁决书在法律上具有同等效力。由此可见,仲裁调解制度在我国仲裁体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是我国仲裁特有的一项制度。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仲裁案件通过调解的方式结案。但我国《仲裁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仲裁调解司法审查的有关内容规定得较为简陋且缺乏准确性,在实践中引发了诸多争议及法律问题。其中,对当事人权利义务影响最大且最直接的则是由于《仲裁法》及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法院不支持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而是否适用撤销程序又无明确法律依据。这直接导致了各级各地法院裁判的不统一,有的法院直接比照仲裁裁决的撤销进行审查,有的则以无法律依据为由不受理仲裁调解书的撤销申请。在此情况下,一旦仲裁调解书确有错误,当事人可能会面临无可救济的境地。虽然在2018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仲裁执行规定)中为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设置了唯一的适用情形,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但自该规定颁布以来几乎没有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能获得法院的支持。由此反映出,仲裁调解当事人权益保障不足和救济路径缺失的境况并未因该规定的颁布而得到转变。仲裁法律规定不明确除了会影响仲裁调解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外,对案外人的不利影响也日渐显现,尤其是在虚假调解中。由于案外人无权申请撤销仲裁调解书,而申请不予执行的前提是仲裁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这就意味着,如果仲裁当事人通过虚构案件事实及法律关系的方式,取得生效仲裁调解书,确认了自己对他人财产的实体权利,而法律又未赋予案外人申请撤销仲裁调解书的权利,则案外人也将会面临救济无门的境况。基于上述背景,本文从案例着手,分别对当事人及案外人申请撤销与不予执行的案件进行分析,在司法实践中发现和挖掘出了我国仲裁调解书司法审查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在于法律规定不明确、司法实践不统一及当事人、案外人救济难。针对以上问题,本文先从理论层面阐释了对仲裁调解书进行司法审查的法理依据,认为人民法院对仲裁调解书进行司法审查不仅是因为仲裁调解兼具契约性和司法性,也是出于对“有权利必有救济”和“司法最终解决原则”的遵守。再结合法律规定和法院裁判进一步分析了撤销与不予执行这两种司法审查方式存在的具体问题,指出了这两种方式在程序定位上的不明确之处以及不予执行制度的不合理之处。最后提出了确立当事人、案外人撤销仲裁调解书制度和完善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制度的相应建议,以期能为更好地保障仲裁调解当事人、案外人合法权益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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