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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与司法并非新话题,而是在新时代有了新的表现形式。一方面,民意介入司法已成事实,观察民众对司法案件的介入,从孙小果案被揭发,当年违规判决、减刑遭披露,一批“保护伞”被公诉;到王浪“反杀”案、于欢案等,民众对正当防卫的积极讨论;再到吸烟被劝猝死案一审判决引发的民众关于“劝不劝”的探讨;以及追逃逸者致死案中关于“追不追”的思考等系列案件中,我们能够发现民意表达整体上推动了司法公正。另一方面,在信息技术不断发展的同时,带动了利益格局的调整,以及经济体制的变革,而这一切又使得新事物、新问题层出不穷;但是,立法民意因受制于当时的社会经济、社会主流价值观念等因素,致使其在面对新问题时束手无策,此时,涉案民意就不应再被人们所忽视。因此,如何安置民意,即如何将民意程序性输入到司法裁判中便成为当代学者应当思考的话题。首先,对“民意”进行相关阐述。关于“民意”的概念界定是一件十分困难的工作,在国外,学者们所下定义不下13种;在国内亦远超过10种。民意的研究最早起源于西方国家,本文在对国内外学者的几种代表性观点进行系统梳理的基础上,分别从主体、客体、本体等方面分别对“民意”一词进行了分析,认为所谓“民意”,是个人围绕某一议题表达出的意见、态度,而这一议题既可能涉及某种社会现象,亦可能与某个事件、某项政策有关。因为一方面,除非进行全民表决,否则很难对“大多数人”进行准确判断;另一方面,多元丰富的价值观作已成为现代社会的标志,而通常情况下,观点是否主流以及影响力强弱,与主张该观点的人数的多寡并无决定性关系,关键在于主张该观点的群体在社会中的地位与能力。因此,民意的主体既可能是多数人,也可能是少数人甚至个体。文章对民意与公意、舆论、舆情进行了概念辨析,并对民意的相关分类进行了简单阐述,意在让读者对“民意”一词有更加清晰地认识。如今互联网迅猛发展,法治建设深入推进,民意除具有不理性、不稳定性等传统特征外,亦结合时代产生出了新的特质——表达载体更加多元,作为公众参与政治之新方式,民意演变愈发碎片化,规则意识成为争议制高点。其次,本文以2017年到2019年三年间民众所关注的司法案件为研究样本,旨在发现民众所关注的司法案件类型及其特点。通过样本分析可以发现,虽然民众每年所关注的司法案件只是法院每年审结案件中的冰山一角,然而从2017年到2019年的数据来看,民众所关注的司法案件本身的绝对数量在成倍增长,从其增长趋势以及所造成了社会影响性来看,无论是实务工作者亦或是理论研究者,都不能小觑这部分总体占比小的案件。权贵身份案件、道德冲突案件一直以来都是民众关注的焦点;而近年来未成年人案件,包括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案件以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其关注度迅猛上升;突发公共安全案件亦成为近年民众讨论的热点,例如食品安全、抢夺方向盘、高空抛物以及随机杀人等等;此外,在互联网基础上产生的新生事物所涉案件,毫无疑问地也成为了人们茶余饭后的热点话题,例如浙江乐清滴滴顺风车杀人案、“e租宝”非法集资案、第一例组织刷单入刑案等等。而当前述几类案件存在融合时,民众的关注度更是高涨,如新城董事长猥亵儿童案,权贵身份和涉未成年人两个因素,使得该案一经披露,民众顿时就炸了锅。通过分析前述民众所关注的案件能够发现,这些案件或存在违规判决、减刑,或存在案件判决畸轻、畸重,或包含法情理冲突。再次,民意并不能作为司法裁判的正当化理由。在司法裁判过程中,能作为裁判大前提的理由只能是正当化理由。通过正当化理由进行裁判,不仅能够实现发现裁判结果这一目的,而且还能使得裁判结果具有正当性。这是有正当化理由所具有的特性所决定的。一个行动理由之所以能成为正当化理由,或者满足了道德优点;或者在道德分歧时,能克服此种分歧而成为稳固的讨论基础。就民意本身来看,它并不必然具有道德优点:一方面,民意并不一定是好的意见、态度,例如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男女同工不同酬;另一方面,虽然存在部分民意是“好”的意见、态度之情形,然而该民意原本就是一个符合道德优点的好意见、态度,并非因为民众认同才使它具备这一特性。其次,民意也不符合第二点要求。民意的形成过程是不稳定的,其内容本身亦不稳定,因此,它无法担任法律推理过程中稳定的前提。这就使得民意无法如法律般成为正当化理由,发挥出正当化能力。然而通过前文的样本分析可以发现,民意对于司法裁判而言有其独立的价值,它能推动了部分案件的立案、审判程序,能使案件的处理结果更趋合理、公正,能使诉讼程序朝着更公开、公正的方向发展。总的来说,总的来说,民意表达整体上推进了司法公正,提升了司法公信力。因此,如何充分发挥出民意的这份积极作用,使之程序性输入司法裁判成为当前考虑的问题。最后,文章提出司法裁判安置民意的具体路径。人民陪审员来自群众、代表群众,它作为“人民当家做主”的象征,在新中国成立后得到了党政部门的一致重视,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保障。该制度一路曲折前行,存在的问题亦不断涌现,如全国性法律缺失、“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等等。为解决这些问题2015年4月全国50家试点法院开始了为期三年的试点改革,并于2018年4月27日顺利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为保障人民陪审员实质性参审,该法规定人民陪审员在七人合议庭下事实审与法律审的区分,即就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并与法官共同表决,但对法律适用问题只有发言权而无表决权。然而在理论上事实审与法律审水乳交融,难以区分;在实践中具体操作方式至今亦未能统一,处于“摸着石头过河”阶段。文章在探索域外经验及50家试点法院三年间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建议制定事实认定规则,制作类案清单,并完善配套机制——法官指示制度。美国的法庭之友制度在凝练民意上发挥了积极作用,为民意程序性输入司法裁判提供了良好平台。回顾我国司法制度与现象,诸如专家意见书、鉴定意见、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等在设计理念上与美国法庭之友制度极为相似,因此发现这些现象或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不足并加以完善是实现民意程序性输入司法裁判的良好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