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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论文的结构主要分为四个部分。开篇从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的概念、特征和分类入手,介绍了社团的基本认知和发展趋势。笔者在写作过程中发现除了学界对社会团体的分类之外,中国的社团还有一个非常显著的特点,即存在大量未登记的社团。因此,笔者在文章中对此类社团作了简要的介绍。同时,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在互联网日益发达的今天,虚拟网络社团也成了一个十分重要的“社团组织”,尽管几乎没有学者对之进行过研究。接下来笔者将视角触到了社会团体的合法性问题上。中国存在大量未登记的社团,为什么这些社团得以合法存在呢?存在即为合理,未登记社团的存在必然也基于某种合理性。因此,笔者从政治合法性、行政合法性、社会合法性和法律合法性四个维度对社会团体的合法性进行了简单的分析。通过对社团合法性的分析,笔者注意到社会团体一方面要实现内部的自治,一方面却又实实在在的受到外部他因素(政治、社会、法律因素等)的诸多制约。那么,社团自治与他治的界限应该在哪里呢?文章的第二部分通过对自治概念的多维考察、对自治和他治的矛盾与互动的研究,确定了社团自治的概念,并试以厘定社团自治和他治的行政法律规制界限,从而为下文研究社团的行政立法规制和司法规制做好铺垫。本文的第三部分是关于社团的行政立法规制的研究。这部分是对上文提到的社团他治的延续,也是本文的核心部分。在这个部分,笔者简要分析了各国法律规范对社团的规制,尤其是宪法和法律对社团的相关规定。中国在衔接宪法和行政法规的法律层面上出现了断层:我国至今没有一部专门规定社会团体的法律。这使得社会团体的基本权利义务、财产关系、组织机构,其与政府部门的关系等一些本应该由法律予以明确的问题,却只能要么成为法律上的漏洞,要么由行政法规越俎代庖。基于此,笔者结合重庆市社会科学联合会对社科类社团的运行情况的调研报告,对目前规制我国社团运行最重要的法律文本《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关于社团成立条件和程序的规定进行了的细致的条文梳理和分析,以期对今后的社团立法有所帮助。文章的最后一个部分是关于社团的行政司法规制的探讨。笔者从现实的案例出发,探讨了社团诉讼主体资格的法律规制和受案范围的法律规制。为本文研究社团的行政法规制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论文的创新和贡献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指出了“网络虚拟社团”这种新的现象应该纳入社团研究的范围。第二,结合重庆市社会科学联合会关于社科类社团的调研报告对目前规制社团最主要的法律规范——《社团登记管理条例》作了细致的梳理。第三,围绕社团自治与他治的的互动对社团的行政法规制进行了全面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