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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快速发展,电子货币已成为重要的支付工具之一。电子货币作为现金的替代者,它的广泛应用有利于减少现金交易,从而提高交易效率和降低交易成本。与电子货币的快速发展相对的是,我国在电子货币方面的立法还有很大的不足,相对比较滞后,不能满足当今电子货币发展的需要,不利于电子货币行业在我国的健康发展。本文将对电子货币的立法问题进行探讨,并在结合国外有关电子货币立法的成熟经验的基础上,对完善我国电子货币的相关立法提出建议。本篇论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电子货币界定的内容。要对电子货币进行立法问题的研究,首先得对电子货币进行界定。本文在对比较有代表性的国际组织、国家和学者对电子货币的定义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笔者对电子货币的看法,认为电子货币是由银行或者非银行机构发行,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储存于电子设备上或者计算机网络服务器中,且能够为除发行机构之外的其他自然人或者法人所接受的预付价值。第二部分介绍了电子货币发行与流通中的法律问题,包括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回赎问题、洗钱问题以及法律风险的分担。本文在联系我国有关立法内容的基础上分别对这些问题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详细地阐述,以便能够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我国电子货币立法的建议。第三部分介绍了国外有关电子货币立法的经验,具体涉及欧盟、美国和英国的法律规定。上述机构和国家在电子货币立法方面有着较为成熟和完善的法律规定,可为我国电子货币的立法提供可以借鉴的成功经验。第四部分介绍了完善我国电子货币立法的建议,具体包括对电子货币的发行机构、回赎机制、反洗钱制度和责任分担制度的完善。在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方面,笔者认为首先要明确发行机构的资格,还要在综合考虑电子货币发展的基础上对发行机构的准入条件进行相关的规定,比如需要一定的初始资本金和获得相应许可。在对电子货币的回赎问题进行立法时,笔者认为首先应该明确规定持有人享有请求发行机构回赎的权利,但发行机构可以根据持有人回赎请求提出时间的不同,要求其支付手续费用,且对持有人行使回赎权利还应进行相应限制。针对利用电子货币洗钱的行为,笔者认为应该结合电子货币的特点来制定相应的反洗钱措施,具体可以从限制发行机构的发行资格和发行额度,建立电子货币交易的记录制度和独立机构管理公众使用的私人密钥且相关机构在法定的情形下才能查看等三个方面进行。此外,在责任分担方面,笔者认为考虑到使用者与经营主体之间的地位以及对证据的掌握程度,应该合理分配证明责任;为降低持有人在发行机构破产时所遭遇的风险,还应建立存款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