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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全球化和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国际宏观背景下,金融服务贸易得到快速增长。《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是乌拉圭回合谈判所取得的最重要成果之一,它为服务贸易在全球范围内的开展提供了一套市场准入和非歧视待遇的规则。在金融贸易领域,GATS强调金融的自由化极大促进了金融服务贸易市场的开放,尽管如此,GATS并未强迫任何成员对其任何具体服务部门作出自由化承诺,各成员均有权自主决定服务贸易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承诺范围和承诺程度。各成员既可以对准入的服务部门或项目的范围加以限制,同时也可以对承诺准入的服务部门或项目的具体提供方式加以限制,甚至可以对外国服务提供者作出更具体的限制。由于金融市场与其他市场一样存在市场缺陷和外部效应等问题,并且金融服务所隶属的服务贸易具有无形性的特征,金融服务业一直是规制最严的服务行业之一,各国对金融业所施行的形形色色的、严密的规制措施构成对国际金融服务贸易的最大限制和主要壁垒。如何看待这些金融规制?如何协调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与金融管制以及一国金融安全的关系?这是对WTO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体系认识和研究的重要方面。本文在参考前人提出的WTO金融服务贸易理论的基础上,结合中美电子支付争端案件并作进一步的研究,提出了对于我国在银行卡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开放的对策和建议。本文按其内在逻辑关系分为四个部分:首先根据国际组织及学者的观点阐述了服务贸易及金融服务贸易的内涵及其类型,并对WTO下约束金融服务贸易的GATS的法律框架作了相关介绍和分析。金融服务是WTO下《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所涵盖的最重要的服务部门之一,WTO约束金融服务贸易的法律框架为金融服务贸易的发展提供了必要的保证,WTO有关金融服务贸易的规则是世贸组织各成员国开展服务贸易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其次,对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与规制进行了阐述,介绍了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与规制在GATS金融服务贸易中的体现,前者包括国民待遇以及市场准入。后者则重点阐述了审慎例外原则以及国内监管内容。第三章首先介绍和评析了我国在银行金融服务领域的开放水平,然后对我国在银行卡金融服务贸易的现状与发展加以介绍,接下来以中美电子支付争端案件为切入点,对美国指责我方违反了金融服务业的具体承诺进行了分析与阐述,包括我国采取的措施是否违反具体承诺,若行为若违反了具体承诺,是否适用金融领域的“审慎例外”原则。在上述论证的基础之上,最后的第四章提出了WTO体制下我国金融服务贸易发展的对策。在本章中首先阐述了我国应严格遵守世贸组织相关规则,并按照作出的承诺修改本国法律法规,同时也提出要运用世贸组织的相关规则来保护国内金融市场,最后从政府和企业两个层面阐述了在金融市场开放条件下如何应对挑战,提高我国金融服务贸易竞争力的对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