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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是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核心与基础,素有刑法理论“皇冠上的宝石”之称。围绕现行日趋激烈的四要件存废与三阶层引进之争,笔者认为有必要以两种理论各自的发展演变为基础、结合其具体内容,进行比较研究,由此得出孰优孰劣的结论,探索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未来发展指明方向。本论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部分进行了犯罪构成与构成要件概念辩证。笔者对涉及到的“犯罪构成”、“构成要件”概念做了说明,以避免后文探讨出现概念争议。第二部分详细介绍了两大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主要通过历史考察的方法,对中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德日三阶层犯罪理论的发展演变以及各自内涵做出了阐述,分析了传统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特征,笔者认为,我国传统四要件模式是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的统一、积极要件与消极要件的统一,以及出罪机制与入罪机制的统一,具有人权保障和社会保护的功能。第三部分介绍了目前学术界对于两大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争议,指出了其争议的三大流派(重构论和维持论、改良论)的观点。第四部分借鉴比较法方法,以本土化视角,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对两大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进行了比较。首先从结构上、思维方法上对两大体系进行了比较;其次分析了四要件构成模式存在的合理性,分别从内在合理性、外在合理性方面进行了阐述,值得注意的是,笔者在该部分对重构派学者提出的质疑进行了比较论证,用系统论的方法解决了正当化事由与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关系。笔者认为两者既不是并列关系,也不是递进关系,笔者认为正当化事由是“犯罪构成的非犯罪化”;再次通过列举三阶层理论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关刑法研究学者对之的质疑,得出引进三阶层理论未必会优于现行理论适用的结论。第五部分分析了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未来走向,笔者认为,虽然传统四要件构成模式并非完美无缺,而是存在一些缺陷,对于这些问题,可以“在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内部解决”,不必“全盘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