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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是我国新兴的资本市场,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的重大制度创新。在证券市场上,有一群特殊的群体,他们被誉为“经济警察”,净化着投资环境、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他们就是注册会计师。然而,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进一步扩大和向纵深方向发展,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不遵守职业道德,甚至违法犯罪导致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例越来越多。作为独立、公正象征的注册会计师的公信力受到质疑,导致会计师职业的社会危机。其中,出具虚假财务报告,成为证券市场中最严重的三大违法犯罪之一。资本市场是信用市场也是信心市场,虚假陈述因严重破坏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动摇投资者的信心而受到世界各国法律的禁止。本文研究的出发点是:由于证券市场是一个事关国计民生的重要市场,我国资本市场处于规范和发展的阶段,即“新兴加转轨”的阶段性,许多制度特别是民事责任制度仍然很不完善。因此,我们必须不断地探索和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等民事责任制度。本文所要研究的中心问题是:现行我国证券市场上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对第三人的侵权损害赔偿。笔者试图从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性质展开,运用实证分析方法、比较分析方法等方法,借鉴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吸收近年来在该领域内的立法以及研究中的一些优秀成果,为完善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提出一些建设性建议。 本研究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探讨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第三人民事责任的基本概念并对第三人的范围进行界定,廓清注册会计师与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二部分分析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性质,确立第三人的请求权基础,明确其属于违反证券法律规定的义务而产生的特殊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第三部分结合两大法系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学说、立法以及判例,对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分析考察,确立我国民事责任适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第四部分论述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即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的第三人的损失、违法行为的认定、过错的判断标准、因果联系以及赔偿范围;第五部分考察我国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立法、司法现状,分析我国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立法的缺失和司法困境及其原因,提出完善我国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民事责任制度体系的一些构想。